【法律分析】: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 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成立本罪。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聯合頒布的《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明確規定: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時間在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十二小時以上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而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檢察院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也有專門規定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當然,在時間標準的問題上,根據新法優于舊法原則,應當采用最新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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