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后涉案物品的處理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被判處沒收財產的,上繳國庫。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不涉及財產的,返還給被告人。
一、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對扣押的涉案物品怎么處理
1、人民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對扣押的涉案物品進行保管,并對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涉嫌違法違紀的,報告檢察長。
2、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六百六十九條
二、贓物贓款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由于查封、扣押、凍結的主體不同,人民法院判決后在案財物的處理程序也不相同。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對于偵查機關凍結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贓款贓物,應當審查是否附有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通知該金融機構上繳國庫,伺時將判決書送達有關財政機關。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執行通知書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2、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由原審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上繳國庫,同時將通知及判決書送達有關財政機關。查封、扣押、凍結機關應當在接到執行通知書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3、對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由原審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進行處理。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一律沒收,上繳國庫。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對于贓款贓物中應當返還給被害人的合法財物,如果無人認領的,應當公告通知。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依法上繳國庫無人認領的款物在上繳國庫后有人認領,經查證屬實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退庫或者返還。原物已經拍賣、變賣的,應當退回價款。
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對扣押的涉案物品進行保管,并對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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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法院沒收的車輛怎樣處理
法院沒收的車輛處理方式如下:
1、如果被執行人按時還款,則解除查封,返還車輛;
2、如果被執行人未履行還款義務,法院可以依法拍賣,所得款項用于償還欠款,如有剩余則返還被執行人。
解除查封的條件是:
1、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2、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3、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4、債務已經清償的;
5、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五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四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判刑了沒收的東西怎么處理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財產會被沒收,暫時由辦案機關保存。但是對于犯罪嫌疑人的財產最終處置是不一樣的,比如私人財產的處置,違法所得的處置。那么,判刑了沒收的東西怎么處理?現在就跟著來了解一下吧。一、判刑了沒收的東西怎么處理 這要看具體情況,一部分要還給受害者,要是沒有受害者的話,都會上交國庫的,要公安民警沒收財產要有法律依據和理由并按程序進行。私人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的。如果屬于違法所得的財物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沒收,但必須有合法程序。 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查獲的下列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收繳: (一)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 (二)賭具和賭資;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四)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票證、印章等; (五)倒賣的有價票證; (六)直接用于實施違法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收繳的非法財物。 收繳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但是,違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財物價值在五百元以下且當事人對財物價值無異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繳。
二、沒收財產的范圍 1、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謂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是指屬于犯罪分子本人實際所有的財產及與他人共有財產中依法應得的份額。 2、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以維持犯罪分子個人和扶養的家屬的生活。 3、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所謂家屬所有財產,是指純屬家屬個人所有的財產,家屬應有財產,是指家庭共同所有的財產中應當屬于家屬的那一份財產。對于犯罪分子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屬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沒收。 三、沒收財產的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司法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判刑了沒收的東西怎么處理的相關內容。根據有關規定,判刑了沒收的東西一部分要還給受害者,要是沒有受害者的話,都會上交國庫的,要公安民警沒收財產要有法律依據和理由并按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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