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將其納入規制范疇。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明知自己無醫生執業資格而非法從事診斷、醫療、醫務護理工作,情節嚴重的,構成本罪。
(一)行為主體
本罪的行為主體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不能構成本罪。所謂“醫生執業資格”,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第12條的規定:“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p>
根據2016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關于審理非法行醫案件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336條第1款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2)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3)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4)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另外,2002年6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就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非法行醫的含義”的法律詢問的答復指出,根據《執業醫師法》的規定,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畢業的人,應當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單位試用一年,才能參加國家統一考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醫科大學本科畢業,分配到醫院擔任見習醫生,在試用期內從事相應的醫療活動,不屬于非法行醫。
(二)行為內容
1.非法行醫
本罪的客觀行為表現為非法行醫,即非法從事診斷、醫療、醫務護理工作,屬于典型的職業犯,《刑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包括了行為人反復從事非法行醫的行為,因此,不管非法行醫的時間多長,也只能認定為一罪。行醫具有兩個基本特征:
(1)行醫是指從事醫療業務即“醫業”,醫療業務是只有醫生才能從事的業務即醫療行為。一般來說,醫療行為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醫療行為,是指出于醫療目的所實施的行為,包括疾病的治療與預防、生育的處置、按摩、針灸等符合醫療目的的行為;狹義的醫療行為則是指廣義的醫療行為中,只能由醫師根據醫學知識與技能實施,否則便對人體產生危險的行為。鑒于我國目前非法行醫的現狀,宜將本罪中的行醫解釋為廣義的醫療行為。醫師業務行為的中心是診療。所謂“診療”,是指醫師為了治療傷病、預防疾病、矯正畸形、助產等,向對象者使用醫學知識、技能的活動。診療又可以進一步分為診斷和治療:診斷是指就患者的傷病、身體的現狀等進行診察(包括問診、視診、聽診、觸診、打診、檢查等),根據現代醫學的立場大體上可以判斷疾病原因、選擇治療方法的活動;治療是指以恢復患者的傷病、增進健康為目的且應由醫生實施的行為,包括手術、注射、投藥、處置、理學療法等。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如果不是根據醫學知識與技能從事醫療、預防與保健,就不能認定為非法行醫。例如,將關節炎患者的疾患部位涂紅,使其通過皮膚吸收入血管從而增進血液循環的所謂“紅療法”,不是行醫行為。
(2)行醫是以實施醫療行為為業的活動,因此,非法醫罪屬于職業犯。首先,行醫就是從事醫師執業活動,而醫師執業活動是將醫療、預防、保健作為一種業務實施的,故行醫必然是一種業務行為。其次,非法行醫罪是危害公共衛生的犯罪,如果行為人只是針對特定的個人從事醫療、預防、保健等活動,就不可能危害公共衛生。只有當行為人將行醫作為一種業務活動而實施時,才可能危害公共衛生。所以,本罪的性質決定了行醫是一種以醫療、預防、保健為業的行為。
(3)業務是基于社會生活上的地位而反復、繼續從事的事務。在認定是否行醫即行為人是否將醫療、預防、保健作為業務時,應當根據行為人的行為方式、樣態、時間、場所等進行判斷。特別應注意以下幾點:首先,只要性質上是要反復、繼續實施的,或者只要行為人以反復、繼續實施的意思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其第一次行醫就是一種業務活動,在首次診療活動中被查獲的,也屬于非法行醫(是否構成犯罪則是另一回事)。其次,行醫雖然是一種業務行為,但并不要求行為人將行醫作為唯一職業,行為人在具有其他職業的同時,將行醫作為副業、兼業的,也屬于非法行醫。再次,行醫行為不要求具有不間斷性,只要行為是反復實施的,即使具有間斷性質,也不影響對業務性質的認定。最后,不能因為行為人在一次特定的醫療等活動中收取了報酬,就認定為非法行醫。收取報酬只是認定是否是業務行為的根據之一,而非唯一根據。
2.成立本罪要求“情節嚴重”
根據《關于審理非法行醫案件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責任形式
非法行醫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即明知無醫生執業資格而非法行醫,只需認識到無執業資格而行醫的事實,不問行為人是否明知無執業資格行醫的非法性質。非法行醫行為造成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嚴重損害乃至死亡的,是結果加重犯。如前所述,本罪屬于職業犯,但不要求以營利為目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免費為他人行醫,情節嚴重的,也應當認定為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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