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認為吸毒不構成犯罪,一般是以拘留處理。但是,吸毒者若持毒品達到一定數量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論處。
販賣毒品罪分為4個量刑幅度:
1、販賣少量毒品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
2、販賣行為情節嚴重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販賣毒品數量較大的,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4、販賣毒品數量大的、集團首要分子的、武裝掩護的、暴力抗查的、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的,判處1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本罪還規定了利用未成年人販毒或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如果同時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販賣毒品罪,那么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吸收,僅按販賣毒品罪定罪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法律分析:非法持有毒品500克的,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若持有的是鴉片500克,其量刑標準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若持有的是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0克,則其量刑標準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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