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 的認定標準如下: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二)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于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于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 違法所得 ,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于非法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于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第一條 (二)挪用公款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在很多的公司中的話其實有一些人員都是會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挪用公司的款項,當然這樣的行為的話是構成犯罪的,通常如果是被公司抓住的話也是會直接被判處刑事責任的。一、公司個人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二)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二、挪用公款罪的認定標準(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二)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三)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于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于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人挪用公款的數額。(四)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三、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標準(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二)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1)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4)其他嚴重的情節。(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四)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1)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4)其他嚴重的情節。
法律客觀:《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達到6萬元及以上的,應當以挪用資金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用于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數額達到10萬元及以上的,應當以挪用資金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進行非法活動”情形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情節嚴重”以及“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根據該解釋對挪用公款罪的規定,挪用資金罪立案標準如下:(1)挪用資金“數額較大”的標準為10萬元;(2)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標準為6萬元;挪用資金數額巨大的標準包括兩個方面:(1)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2)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3個月未歸還,數額在40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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