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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騙兒童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拐騙兒童罪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拐騙”,主要是指使用欺騙、利誘或者其他手段,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帶走。“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指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離開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致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監護人不能繼續對該未成年人行使監護權。依據中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監護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人。
拐賣兒童罪:拐賣兒童罪,是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其中的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一。只要實施了前述一種行為,即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兩者有相似之處:對象都是不滿14周歲的兒童,都主要使用蒙騙、利誘手段。但二者有嚴格區別:拐騙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收養或使喚、奴役等等,拐賣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販賣牟利;因此,行為人是否具有出賣的目的,是區分兩罪的關鍵。如果拐騙后進行出賣,則性質就應定為拐賣。拐賣的最高刑是死刑。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作人質勒索錢財,則應定為侵犯財產罪中的綁架勒索罪,最高刑也可到死刑。
(4月7日)下午2時30分電影《親愛的》原型孫海洋之子孫卓被拐案符建濤被拐案將在深圳市南山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拐走孫卓和符建濤的人販子吳某龍將出庭受審。
從2007年12月7日孫卓被拐2007年12月28日符建濤被拐至一審開庭本案的犯罪行為給兩個家庭帶來的傷害均已超過15年 孫海洋對量刑建議表示 難以接受 檢方在庭前出具的量刑建議書顯示:被告吳某龍涉嫌拐騙兒童罪,拐騙兩個兒童,性質惡劣,建議對其判處五年有期徒刑;被告吳某光涉嫌窩藏、包庇罪,系累犯,建議對其判處兩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對此受害人孫卓的父親孫海洋和被拐孩子家長群體均多次公開發聲稱“難以接受。”孫海洋向記者表示,如果按照這個量刑建議判決,他將提起上訴。吳某龍案將會是一個“樣板”,他會追究到底,不會諒解人販子。同時,他也希望推動拐賣兒童“買賣同罪”。孫海洋代理姚克楓律師向記者表示,據他判斷,本案不會當庭宣判。
不接受嫌犯道歉 4月6日下午,孫卓的姐姐也在開庭前一天,同父親一起面對了諸多媒體的采訪。她曾寫下《回家:14年又57天》一書,記錄了“人販子”給這個家庭帶來的14年傷害。孫卓的姐姐孫悅向記者表示,4月7日的庭審,只有父親一人參加,“他習慣了一個人去扛下這些事,不想讓其他家人卷入。但我今天還是想和他一起來發聲,這不僅僅是支持他,也是去支持很多沒有尋到孩子的尋親人。”,同時,孫悅還呼吁完善立法,取消拐騙罪,統一成拐帶兒童罪。孫海洋表示,從案發至今,嫌犯和嫌犯親屬均未和他聯系表達歉意。4月7日,他在庭審上也不會接受嫌犯的道歉。
不論拐騙或者是拐賣,給當事人,給兩個家庭帶來了不可恢復的傷害,造成的痛苦是一樣的,性質一樣惡劣,就應該同樣的處罰!必須嚴懲!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量刑標準可以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確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刑罰規定:1、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參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的規定,這里所說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本法第240條第1款所列的8項情形中特別嚴重的情節。在具體執行中,不應在這8項情形之外再擴大范圍。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在有分工的共同犯罪中,不論行為人是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罪法定的客觀行為中之何種,只要其具有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目的,均與此情節符合,而不要求實際上已將婦女、兒童賣至境外,離開國境線。“境外”是指我國國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以及回歸之前的臺、港、澳地區,香港、澳門已經回歸中國,因此不應包括在“境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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