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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成立條件是什么(犯罪未遂的成立條件)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5-05 11:21:09

有犯罪想法但沒有實施叫什么

有犯罪想法但沒有實施叫犯罪預備。如果準備犯罪,但是并沒有實施還處于預備階段沒有造成任何的損失的話,是不會構成犯罪的,如果造成了一小部分的損失也需要承擔責任。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如果是僅僅是有犯罪想法,沒有去準備、沒有去實施的,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術語,也構不成犯罪要件。
犯罪預備的成立條件有: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實現犯罪意圖,體現了預備犯的主觀惡性,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主觀依據。
2、行為人已經為實施犯罪進行了準備活動。
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個構成要件或特征也是與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態相區分的標志: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這與犯罪預備相區別;
2、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來,這與犯罪既遂相區別;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導致的,這與犯罪中止相區別。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區分的關鍵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我國的犯罪未遂是什么

一、在我國的 犯罪未遂 是什么 犯罪未遂屬于 刑事犯罪 的一種形態,此時對比犯罪既遂,情節自然是要輕一些的,而最終的結果可能也不會那么嚴重,因而在對犯罪未遂作出處罰的時候,自然就是比較輕的。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 刑法 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 犯罪構成 要件的行為;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對于結果犯,行為人僅僅實現了其實施犯罪的故意,沒有實現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結果的故意。對于實行犯,其實施犯罪行為的故意也沒有完全實現,即行為人欲實施完畢的行為沒有實施完畢。不論行為和結果,都是刑 法規 定的作為犯罪客觀方面要件的必要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二、成立犯罪未遂需要具備的條件 根據本條第一款,成立犯罪未遂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所謂著手,是指犯罪分子開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故意殺人的開始舉刀、掏槍,投毒的開始放置毒物, 盜竊 的開始伸手竊取等,這些行為開始的一瞬間就是著手。 (2)犯罪沒有得逞。 所謂犯罪未得逞,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即沒有完成犯罪。如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是 故意殺人罪 的客觀要件,如果沒有把人殺死,他就沒有完成這一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構成故意殺人的未遂。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謂意志以外的原因,即犯罪未得逞并不是犯罪分子自愿的,而是由于不可克服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一是客觀原因,如遭到被害人強有力的反抗,遭到其他人的制止或自然力的阻礙,如縱火犯點燃房屋剛離去,恰逢天降大雨將火澆滅;二是犯罪人自身的原因,如能力不濟,或作案時突然發病的;三是犯罪人主觀上認識錯誤,如誤把牛馬當人殺,或投毒時誤把白糖當砒霜。 第二款是關于未遂犯刑事責任的規定。犯罪未遂所造成的實際危害一般較之犯罪既遂要輕,因此,本條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犯罪未遂是因為受到一些意外或者其他原因的影響,導致著手的犯罪行為最終沒有實現,這跟 犯罪中止 是不同形式的,中止是罪犯自己主動停止犯罪,所以對于犯罪中止的情況處罰就會輕一點,當然犯罪未遂也會進行相應的處罰。

2019法考必備考點:【主觀要件】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處罰依據

  客觀的未遂論:我國刑法觀點——行為在客觀上具有法益侵害危險性。

  1.行為危險說:行為所具有的侵害法益的危險性(行為無價值論)。

  2.結果危險說:行為所造成的危險狀態(結果無價值論,司考主流觀點)。

  3.綜合的危險說:行為的危險與作為結果的危險(二元論)。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條件

  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行為對法益造成現實、緊迫、直接的危險。

  【搶劫罪】對人使用暴力威脅時或強取財物時是著手,之前是預備行為。

  【強 *罪】使用暴力脅迫或色 情動作時是著手,而非**時。

  【詐騙罪】為了詐騙而偽造證件的行為是預備行為,開始向被害人實施詐騙才是著手。

  【保險詐騙罪】為了保險詐騙而制造事故的行為是預備行為,開始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才是著手。單純詢問理賠事宜不是著手。

  【誣告陷害罪】為了誣告陷害而寫誣告材料是預備行為,向有關機關告發才是著手。

  【不作為犯的著手】不履行作為義務導致法益受到現實、緊迫、直接的危險就是著手。

  【間接正犯的著手】行為對法益產生現實、緊迫、直接危險時就是著手。

  【隔離犯】指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時空上的間隔。如果是郵寄物殺 人,則看在途中有無危險,如果有則寄出時為著手,如果沒有則收到打開時為著手。

  2.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相區別的基本標志。

  與目的實現與否無關: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實現,原則上不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間接目的犯中的間接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既遂:拐賣婦女兒童罪、傳播**物品罪、敲詐勒 索罪。未得逞不需要證明,只要已經著手但又沒有既遂的,就屬于未得逞。

  侵害犯:發生了危險結果但無侵害結果時,才是未得逞。

  抽象危險犯:用特定侵害結果替代了抽象危險的認定。如盜竊、搶奪槍 支 彈 藥爆 炸 物罪要求的侵害結果是控制特定物,劫持航空器侵害結果是控制航線。

  具體危險犯:如盜竊、搶奪危險物質罪以行為人控制危險物質替代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只要發生替代結果為既遂,否則屬于未得逞。

  3.因意志以外的因素。

  (三)犯罪未遂的成立范圍

  1.結果加重犯與未遂犯的關系

  (1)結果加重犯的未遂:基本犯既遂,結果加重犯未遂,適用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同時適用未遂的處罰規定。如搶劫致人死亡,如果行為人為搶劫財物而故意殺 人,即使沒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也要適用搶劫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但同時適用未遂犯的規定。

  (2)未遂的結果加重犯:基本犯罪未遂,結果加重犯既遂。適用加重情形的法定刑,同時適用未遂犯的處罰規定。如強 *致使被害婦女重傷,但沒有實施**行為的。

  2.量刑規則

  故意犯罪的結果加重犯、加重構成要件以及結合犯存在適用加重法定刑、同時適用未遂處罰規定的情形,但量刑規則不可能存在未遂,即只有當案件事實完全符合某個量刑規定時,才能按該規定量刑。

  冒充軍 警人員搶劫,未取得財物的,適用“冒充軍 警人員搶劫”的法定刑,同時適用未遂的規定。綁架之后,又故意殺害被綁架人,但被害人被救活的,適用“綁架殺害被綁架人”的法定刑,同時適用未遂的規定。

  2016年院《關于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搶劫數額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節,結合未遂犯的處理原則量刑。特別注意:意圖騙取數額特別巨大的財物,但因意志意外的原因,僅騙到數額較大財物的,適用詐騙“數額較大”的法定刑。

  (四)犯罪未遂的類型

  以實行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為標準: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二者法益侵犯的程度不同,前者的侵害程度高于后者。以侵害結果有無為標準:沒有侵害結果的未遂與存在侵害結果的未遂,并非構成要件意義上的侵害結果,后者侵害程度高于前者。

  (五)不可罰的不能犯:主要有對象不能、方法不能、主體不能三種。

  1.不能犯中的無罪情形

  對象不能犯:因為不存在犯罪對象,導致不可能構成犯罪。如在荒山野外,誤將稻草人當作仇人而開槍射擊,也不可能導致其他人傷亡的,不成立犯罪未遂。

  方法不能犯:因為手段不可能產生任何危險,導致不可能構成犯罪。如誤將健身藥品當作砒 霜而投入他人食物的,由于絕對不可能發生傷亡結果,不應當以犯罪未遂論處。

  主體不能犯:主要是男人不能被強 *的問題。

  2.不能犯VS未遂犯

  未遂犯屬于具體的危險犯,具有法益侵犯性,可能成立犯罪;不能犯沒有導致法益侵犯的危險,即沒有法益侵犯性,不可能成立犯罪。侵害結果一開始就不能實現是不能犯,如果有實現的可能性是未遂。以行為當時客觀事實判斷,可能導致結果是未遂;偶然原因導致結果不能,亦為未遂。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未遂存在如下三種類型:

(一)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將其認為達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為實行終了,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如犯罪人向被害人食物中投放了毒藥,被害人中毒后被他人發現送往醫院搶救脫險。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人未能將他認為達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為實行終了,因而未得逞。例如,在舉刀殺人時,被第三者制服。

在行為人的認識與客觀事實相符合的情況下,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通常能反映出行為對法益的侵犯程度不同:前者離侵害結果的發生較近,后者離侵害結果的發生較遠。但是,在行為人的認識與客觀事實不相符合的情況下,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則不能準確反映行為對法益的侵犯程度。所以,對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仍然應根據行為本身對法益的侵犯程度做出評價。

(二)沒有侵害結果的未遂與存在侵害結果的未遂

犯罪未遂存在兩種情形:一是行為未造成任何侵害結果;二是造成了一定侵害結果,但不是行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實行行為性質所決定的侵害結果。以直接故意殺人為例,行為人開槍射擊被害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打中,便屬于前一種情況;如果開槍打中,造成傷害結果,但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則屬于后一種情況。

區分這兩種不同的犯罪未遂,有利于正確認識不同未遂對法益的侵犯程度。一般來說,后者的侵犯程度顯然重于前者。

(三)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

傳統觀點認為,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本身可能達到既遂,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本身就不可能既遂因而未得逞。后者又進一步分為對象不能犯未遂與手段不能犯未遂。例如,使用槍支向人開槍而未得逞的,是能犯未遂;以為是人實際上是向物開槍的,屬于對象不能犯未遂。再如,使用砒霜殺害他人但由于搶救及時而未得逞的,是能犯未遂;本欲使用砒霜但因發生認識錯誤使用了砂糖因而未得逞的,屬于手段不能犯未遂。并且手段不能犯未遂與迷信犯具有本質區別,手段不能犯時,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與其所認識(或本欲實施)的行為完全不同,而迷信犯所實施的行為與其所認識(或本欲實施)的行為完全相同;手段不能犯是由于認識錯誤所致,迷信犯是由于愚昧無知所致。因此,傳統觀點認為,手段不能犯成立犯罪未遂,而迷信犯不成立犯罪。

亦有觀點認為,不能犯的概念不宜作為犯罪未遂的一種類型來使用;事實上,未遂都是由于某種原因而不能既遂故也沒有必要將犯罪未遂分為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

根據《刑法》第23條第1款的規定,犯罪未遂必須具備三個特征:

(一)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所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范里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中的犯罪行為。如故意殺人罪中的殺害行為,搶劫罪中侵犯人身的行為和劫取財物的行為等。著手實行犯罪體現了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統一,它具備主觀和客觀兩個基本特征:主觀上,行為人實行具體犯罪的意志已經直接支配客觀實行行為并通過后者開始充分表現出來,而不同于在此之前實施犯罪的意志;客觀上,行為人已開始直接實行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行為,這種行為已不再屬于為犯罪的實行創造便利條件的預備犯罪的性質,而是實行犯罪的性質,這種行為已使刑法所保護的具體權益初步受到危害或面臨實際存在的威脅。

(二)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相區別的基本標志。在此意義上說,已經著手卻又沒有既遂的,就是犯罪未得逞。顯然,既遂與未遂的區分,一方面取決于對犯罪構成的理解,另一方面只是文字表述問題。

犯罪沒有完成這一未遂形態的特征,在存在既遂與未遂之分的三類直接故意犯罪里有著不同的具體含義和表現形式:一類是以法定的犯罪結果沒有發生作為犯罪未完成的標志,如盜竊罪未發生竊得財物的犯罪結果;另一類是以法定的犯罪行為未能完成作為犯罪未完成的標志,如實施脫逃罪的行為人在逃出監房后未能逃出監獄的警戒線;再一類是以法定的危險狀態尚未具備作為犯罪未完成的標志,如行為人在油庫放火,因火柴受潮而未能擦著時被捕獲。犯罪完成與否即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完備與否,其顯著標志是看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構成所規定所要求的犯罪客觀要件的完備與否。認定犯罪未完成這一特征時,有必要明確以下幾點:(1)所謂犯罪未完成即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不完備,是指具體犯罪構成所包含的作為犯罪完成標志的客觀要件尚不完備,而不是說沒能發生任何具體的危害結果。例如,故意殺人罪里的犯罪未完成即犯罪構成要件的不完備,是指未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而不是指未給犯罪對象造成任何危害結果。(2)犯罪的完成即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完備,在時間上沒有任何長短的要求,只要一完備構成要件就意味著犯罪完成和構成既遂,因此,不能因剛剛完備構成要件犯罪人就被抓回、犯罪對象就被搶回或者犯罪人事后的返還行為來否認犯罪既遂的成立而認定為犯罪未遂。(3)犯罪既遂是犯罪完成的標志,犯罪既遂后絕不可能再出現犯罪未完成的停止形態。這對于以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以法定犯罪行為的完成以及以法定客觀危險狀態的具備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都應當是毫無例外地適用的。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終違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觀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認為不可能既遂從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情況下,行為人希望、放任發生侵害結果的意志并沒有改變;之所以沒有發生行為人所希望、放任的結果,并非由于行為人放棄犯罪,而是某種原因使得行為人希望、放任的結果沒有發生。換言之,只要不是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就屬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具體地說,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三種情況:

1.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種事實使得行為人認為自己客觀上已經不可能繼續實行犯罪,從而被迫停止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對于是否繼續實行犯罪,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選擇余地,只能被迫放棄犯罪。例如,行為人入戶搶劫時,忽然聽到警笛聲,以為警察來抓捕自己,便被迫逃離現場。即使該車實為救護車或者雖是警車卻并非來抓捕行為人的,但由于行為人認為自己客觀上已經不可能繼續實行犯罪,仍然屬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2.抑止犯罪行為的原因。即某種情況使得行為人在客觀上不可能繼續實行犯罪。例如,行為人正在實行犯罪時,被第三者發現而制止、抓獲。

3.抑止犯罪結果的原因。即行為人已將其認為應當實行的行為實行終了,但某種情況阻止了侵害結果的發生。例如,行為人將被害人打昏后拖入水中,以為被害人必死無疑,但適逢過路人將被害人搶救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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