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傳喚時間一般為十二小時以內,特殊情況二十四小時以內。一般案件最長為十二小時,二十四小時是針對于案情特別重大或者復雜的,需要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并且不能損害被傳喚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對于行政傳喚來講,法律規定一般時間不能超過8個小時,而如果情況復雜,則允許最長達到24小時。我們都聽說過傳喚這個詞。傳喚是法律中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的措施。傳喚時間過長,會損害到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規定了時間限制。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鏈滾沒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并應當有盤問記錄,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備唯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情節較輕的可以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輕的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棚納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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