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賭博罪最新司法解釋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賭博可能很多人都有所涉及,賭博行為并不一定就會涉嫌刑事犯罪,一般日常生活中的賭博娛樂行為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而要是行為人以賭博為業,那么就有可能觸發相關罪名。下面,的我就為大家提供賭博罪最新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9次會議、200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5]3號 為依法懲治賭博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第五條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第六條 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于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第九條 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以上就是我為大家提供的賭博罪最新司法解釋。生活中,我們要學會正確區分賭博犯罪與一般的賭博行為,這兩者是完全不同的性質,千萬不可混為一談。遠離賭博,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念,生活才能更美好。
參與網絡賭博怎么判刑處罰
我國對賭博罪的處罰分為了兩種情況,一般處罰與從重處罰。按照《刑法》第303條中的規定來看,一般情況下犯賭博罪的是對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不過要是同時具有特殊情節,如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那將會從重處罰。
一、參與網絡賭博怎么判刑處罰 1、一般處罰: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從重處罰: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1)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2)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3)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二、賭博罪的犯罪情形有哪些 1、若是行為人故意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加從而獲取錢財則是一種競合的行為,律師認為這里設立圈套誘騙他人的行為是一種牽連行為,此行為構成為牽連犯。因為刑法分則和刑法總則對牽連犯表現不同的態度;分則條文對大多數牽連犯的處罰沒有作出明文規定;有的條文規定對牽連犯從一重罪處罰;有的條文規定對牽連犯規定了獨立的較重的法定刑;有的條文規定對牽連犯實行數罪并罰。目前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對賭博罪牽連犯還未有明確的規定。 2、若是賭博參與人員為了要回賭博債當場搶奪錢物的,律師認為應該是賭博罪的繼續,因為在其搶奪行為目的是搶奪賭博所獲的錢財,是賭博罪的繼續行為或者說是附帶行為,屬實質上的一行為。故為實質的一罪所以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 3、若賭博引起打架斗毆,致人重傷或者直接行兇賭博的,對其定性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定賭博罪從重處罰;一種觀點是定故意傷害罪或故意賭博罪。 4、若賭博徒或賭博參與人員在賭博過程中用暴力、脅迫手段搶走他人賭博資,或者經預謀而搶劫賭博場的,律師認為應該按照搶劫罪處理,因為這里所述的情況不同于第二種假設情況,第二種假設情況是參賭博者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奪回自己輸掉的錢財;而這里的情況是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搶走他人賭博資,或經預謀搶劫賭博場,這種行為看似與賭博行為有關,但是其并不是賭博行為,而是搶劫行為,故應該定搶劫罪。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中,同時規定了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的量刑標準,然而這卻屬于兩種不同的罪名,在實際認定的時候就要區分清楚。從這方面我們也可以看出,其實不僅僅聚眾賭博的行為會被認定構成犯罪,開設賭場的行為達到了一定程度之后,其實也是構成了犯罪的。
賭博多大才算賭博
金額達到多少屬于賭博,看具體情況來判定:
1、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作為前提條件。構成賭博罪必須符合三種情況之一: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開設賭場。
“聚眾賭博”有特定的含義,并非所有的“聚眾”賭博都屬于此類。根據我國司法解釋,“聚眾賭博”的情形主要有: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2、賭博罪賭資金額的認定
(1)抽頭達五千構成賭博罪。
(2)代理賭博網算開賭場。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303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3)域外開賭場禁招中國人。中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幫他人賭博以共犯論處。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國家工作人員從重處罰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規定從重處罰:
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5)網絡賭資按其代表金額定.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帶少量財物娛樂不算賭。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賭博罪最新立案標準
法律主觀:
賭博罪的最新立案標準為: 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或者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3、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等。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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