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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是什么?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07-11 14:48:57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

刑事案件關于管轄權的規定較復雜,大致來講就是原則上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案件的情節輕重,可能由中級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除此之外,還有移送管轄或上級人民法院制定管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的相關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公安部指揮、協調、指導地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以及直接辦理刑事案件的實際需要,對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作如下規定:   一、國內安全保衛局管轄《刑法》規定的下列案件:(共27種)   (一)《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背叛國家案(第102條)   2.分裂國家案(第103條第1款)   3.煽動分裂國家案(第103條第2款)   4.武裝叛亂、暴亂案(第104條)   5.顛覆國家政權案(第105條第1款)   6.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第105條第2款)   7.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案(第107條)   8.投敵叛變案(第108條)   9.叛逃案(第109條)   10.間諜案(主要為發生在未設國家安全機關的縣(市)的案件)(第110條)   11.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第111條)   12.資敵案(第112條)   (二)《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13.誹謗案(告訴才處理的除外)(第246條)   1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案(第249條)   15.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案(第250條)   16.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第251條)   17.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案(第251條)   (三)《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8.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案(第282條第1款)   19.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案(第282條第2款)   20.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案(第283條)   21.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案(第284條)   22.侮辱國旗、國徽案(第299條)   23.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案(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的由治安局管轄)(第300條第1款)   24.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的由治安局管轄)(第300條第2款)   第二節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25.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案(第311條)   (四)《刑法》分則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   26.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案(第377條)   27.戰時造謠擾亂軍心案(第378條)   二、經濟犯罪偵查局管轄《刑法》規定的下列案件:(共74種)   (一)《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節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走私假幣案(第151條第1款)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虛報注冊資本案(第158條)   3.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第159條)   4.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第160條)   5.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案(第161條)   6.妨害清算案(第162條)   7.公司、企業人員受賄案(第163條第1款、第2款)   8.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案(第164條)   9.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第165條)   10.為親友非法牟利案(第166條)   11.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第167條)   12.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案(第168條)   13.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案(第169條)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4.偽造貨幣案(第170條)   15.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第171條第1款)   16.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 以假幣換取貨幣案(第171條第2款)   17.持有、使用假幣案(第172條)   18.變造貨幣案(第173條)   19.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第174條第1款)   20.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案(第174條第2款)   21.高利轉貸案(第175條)   2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第176條)   23.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第177條)   24.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案(第178條第1款)   25.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第178條第2款)   26.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第179條)   27.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第180條)   28.編造并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案(第181條第1款)   29.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案(第181條第2款)   30.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第182條)   31.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案(第186條第1款)   32.違法發放貸款案(第186條第2款)   33.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案(第187條)   34.非法出具金融票證案(第188條)   35.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案(第189條)   36.逃匯案(第190條)   37.洗錢案(第191條) 第五節金融詐騙罪中的下列案件:   38.集資詐騙案(第192條)   39.貸款詐騙案(第193條)   40.票據詐騙案(第194條第1款)   41.金融憑證詐騙案(第194條第2款)   42.信用證詐騙案(第195條)   43.信用卡詐騙案(第196條)   44.有價證券詐騙案(第197條)   45.保險詐騙案(第198條)   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中的下列案件:   46.偷稅案(第201條)   47.抗稅案(第202條)   48.逃避追繳欠稅案(第203條)   49.騙取出口退稅案(第204條第1款)   50.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第205條)   51.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第206條)   52.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第207條)   53.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第208條第1款)   5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第209條第1款)   55.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第209條第2款)   56.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第209條第3款)   57.非法出售發票案(第209條第4款)   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中的下列案件:   58.假冒注冊商標案(第213條)   59.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第214條)   60.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第215條)   61.假冒專利案(第216條)   62.侵犯商業秘密案(第219條)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63.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第221條)   64.虛假廣告案(第222條)   65.串通投標案(第223條)   66.合同詐騙案(第224條)   67.非法經營案(第225條)   68.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第228條)   69.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第229條第1款、第2款)   70. 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第229條第3款)   71.逃避商檢案(第230條)   (二)《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下列案件:   72.職務侵占案(第271條第1款)   73.挪用資金案(第272條第1款)   74.挪用特定款物案(第273條)   三、刑事偵查局管轄《刑法》規定的下列案件:(共114種)   (一)《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放火案(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2.決水案(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3.爆炸案(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4.投毒案(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5.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4條、 第115條第1款)   6.過失決水案(第115條第2款)   7.過失爆炸案(第115條第2款)   8.過失投毒案(第115條第2款)   9.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5條第2款)   10.破壞交通工具案(第116條、第119條第1款)   11.破壞交通設施案(第117條、第119條第1款)   12.破壞電力設備案(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3.破壞易燃易爆設備案(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4.過失損壞交通工具案(第119條第2款)   15.過失損壞交通設施案(第119條第2款)   16.過失損壞電力設備案(第119條第2款)   17.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案(第119條第2款)   18.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案(第120條)   19.劫持航空器案(第121條)   20.劫持船只、汽車案(第122條)   21.暴力危及飛行安全案(第123條)   22.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案(第124條第1款)   23.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 公用電信設施案(第124條第2款)   24.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 爆炸物案(第125條第1款)   25.盜竊、搶奪槍支、彈藥、 爆炸物案(第127條第1款、第2款)   26.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案(第127條第2款)   (二)《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節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7.走私武器、彈藥案(第151條第1款)   28.走私核材料案(第151條第1款)   29.走私文物案(第151條第2款)   30.走私貴重金屬案(第151條第2款)   31.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案(第151條第2款)   32.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第151條第3款)   33.走私固體廢物案(第155條第3項)   (三)《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34.故意殺人案(第232條)   35.過失致人死亡案(第233條)   36.故意傷害案(第234條)   37.過失致人重傷案(第235條)   38.強奸案(第236條第1款)   39.奸淫幼女案(第236條第2款)   40.強制猥褻、侮辱婦女案(第237條第1款)   41.猥褻兒童案(第237條第3款)   42. 非法拘禁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除外)(第238條)   43.綁架案(第239條)   44.拐賣婦女、兒童案(第240條、第241條第5款)   45.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案(第241條第1款)   46.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案(第242條)   47. 誣告陷害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除外)(第243條)   48. 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除外)(第245條)   49.非法侵入住宅案(第245條)   50.侮辱案(告訴才處理的除外)(第246條)   51.侵犯通信自由案(第252條)   52.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案(第253條第1款)   53.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案(第255條)   54. 破壞選舉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除外)(第256條)   5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告訴才處理的除外)(第257條)   56.重婚案(第258條)   57.破壞軍婚案(第259第1款)   58.虐待案(告訴才處理的除外)(第260條)   59.遺棄案(第261條)   60.拐騙兒童案(第262條)   (四)《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下列案件:   61.搶劫案(第263條)   62.盜竊案(第264條)   63.詐騙案(第266條)   64.搶奪案(第267條第1款)   65.聚眾哄搶案(第268條)   66.敲詐勒索案(第274條)   (五)《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67.妨害公務案(第277條)   68.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案(第278條)   69.招搖撞騙案(第279條)   70.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第280條第1款)   71.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第280條第1款)   72.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案(第280條第2款)   73.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案(第280條第3款)   74.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案(第285條)   75.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第286條)   76.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案(第288條)   77.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第294條第1款)   78.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案(第294條第2款)   79.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第294條第4款)   80.傳授犯罪方法案(第295條)   81.盜竊、侮辱尸體案(第302條) 第二節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82.偽證案(第305條)   83.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案(第306條)   84.妨害作證案(第307條第1款)   85.幫助毀滅、偽造證據案(第307條第2款)   86.打擊報復證人案(第308條)   87.擾亂法庭秩序案(第309條)   88.窩藏、包庇案(第310條、第362條)   89.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案(第312條)   90.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第313條)   91.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案(第314條)   92.破壞監管秩序案(看守所、 拘役所內發生的案件)(第315條)   93.脫逃案(看守所、 拘役所內發生的案件)(第316條第1款)   94.劫奪被押解人員案(第316條第2款)   95.組織越獄案(看守所、 拘役所內發生的案件)(第317條第1款)   96.暴動越獄案(看守所、 拘役所內發生的案件)(第317條第2款)   97.聚眾持械劫獄案(看守所、 拘役所內發生的案件)(第317條第2款)   第三節妨害國(邊)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98.騙取出境證件案(第319條)   99.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案(第320條)   100.出售出入境證件案(第320條)   101.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案(第323條)   第四節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102.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案(第325條)   103.倒賣文物案(第326條)   104.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案(第327條)   105.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案(第328條第1款)   106.盜掘古人類化石、 古脊椎動物化石案(第328條第2款)   107.搶奪、竊取國有檔案案(第329條第1款)   108.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案(第329條第2款)   (六)《刑法》分則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   109.阻礙軍人執行職務案(第368條第1款)   110.阻礙軍事行動案(第368條第2款)   111.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案(第369條)   112.冒充軍人招搖撞騙案(第372條)   113.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 印章案(第375條第1款)   114.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 印章案(第375條第1款)   四、禁毒局管轄《刑法》規定的下列案件:(共12種)   《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案(第347條)   2.非法持有毒品案(第348條)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第349條第1款、第2款)   4.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案(第349條第1款)   5.走私制毒物品案(第350條第1款)   6.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案(第350條第1款)   7.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第351條)   8.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 幼苗案(第352條)   9.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案(第353條第1款)   10.強迫他人吸毒案(第353條第2款)   11.容留他人吸毒案(第354條)   1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案(第355條)   五、治安管理局管轄《刑法》規定的下列案件:(共95種)   (一)《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案(第125條第2款)   2.違規制造、銷售槍支案(第126條)   3.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案(第128條第1款)   4.非法出租、出借槍支案(第128條第2款、第3款)   5.丟失槍支不報案(第129條)   6.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 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第130條)   7.重大責任事故案(第134條)   8.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第135條)   9.危險物品肇事案(第136條)   10.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7條)   11.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8條)   (二)《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12.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第140條)   13.生產、銷售假藥案(第141條)   14.生產、銷售劣藥案(第142條)   15.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案(第143條)   16.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44條)   17.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第145條)   18.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案(第146條)   19.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案(第147條)   20.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案(第148條)   第二節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1.走私淫穢物品案(第152條)   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中的下列案件:   22.侵犯著作權案(第217條)   23.銷售侵權復制品案(第218條)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4.強迫交易案(第226條)   25.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案(第227條第1款)   26.倒賣車票、船票案(第227條第2款)   (三)《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27.強迫職工勞動案(第244條)   (四)《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下列案件:   28.故意毀壞財物案(第275條)   29.破壞生產經營案(第276條)   (五)《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30.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案(第281條)   31.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第290條第1款)   32.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案(第290條第2款)   33.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案(第291條)   34.聚眾斗毆案(第292條第1款)   35.尋釁滋事案(第293條)   36.非法集會、游行、示威案(第296條)   37.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 示威案(第297條)   38.破壞集會、游行、示威案(第298條)   39.聚眾淫亂案(第301條第1款)   40.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案(第301條第2款)   41.賭博案(第303條)   42.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案(第304條)   第四節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43.故意損毀文物案(第324條第1款)   44.故意損毀名勝古跡案(第324條第2款)   45.過失損毀文物案(第324條第3款)   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中的下列案件:   46.妨害傳染病防治案(第330條)   47.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案(第331條)   48.妨害國境衛生檢疫案(第332條)   49.非法組織賣血案(第333條第1款)   50.強迫賣血案(第333條第1款)   51.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 供應血液制品案(第334條第1款)   52.采集、供應血液、制作、 供應血液制品事故案(第334條第2款)   53.醫療事故案(第335條)   54.非法行醫案(第336條第1款)   55.非法進行節育手術案(第336條第2款)   56.逃避動植物檢疫案(第337條)   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的下列案件:   57.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第338條)   58.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案(第339條第1款)   59.擅自進口固體廢物案(第339條第2款)   60.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第340條)   61.非法獵捕、殺害珍貴、 瀕危野生動物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第341條第1款)   62.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 瀕危野生動物制品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第341條第1款)   63. 非法狩獵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第341條第2款)   64.非法占用耕地案(第342條)   65.非法采礦案(第343條第1款)   66.破壞性采礦案(第343條第2款)   67.非法采伐、 毀壞珍貴樹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第344條)   68. 盜伐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第345條第1款)   69. 濫伐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第345條第2款)   70.非法收購盜伐、 濫伐的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第345條第3款)   第八節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中的下列案件:   71.組織賣淫案(第358條第1款)   72.強迫賣淫案(第358條第2款)   73.協助組織賣淫案(第358條第3款)   74.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案(第359條第1款)   75.引誘幼女賣淫案(第359條第2款)   76.傳播性病案(第360條第1款)   77.嫖宿幼女案(第360條第2款)   第九節制造、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78.制作、復制、出版、販賣、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第363條第1款)   79.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案(第363條第2款)   80.傳播淫穢物品案(第364條第1款)   81.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案(第364條第2款)   82.組織淫穢表演案(第365條)   (六)《刑法》分則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   83.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 軍事設施案(第370條第1款)   84.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 軍事設施案(第370條第2款)   85.聚眾沖擊軍事禁區案(第371條第1款)   86.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案(第371條第2款)   87.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案(第373條)   88.雇用逃離部隊軍人案(第373條)   89.接送不合格兵員案(第374條)   90.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案(第375條第2款)   91.戰時拒絕、逃避征召、軍事訓練案(第376條第1款)   92.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案(第376條第2款)   93.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案(第379條)   94.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案(第380條)   95.戰時拒絕軍事征用案(第381條)   六、邊防管理局管轄《刑法》規定的下列案件:(共4種)   《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三節妨害國(邊)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案(第318條)   2.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案(第321條)   3.偷越國(邊)境案(第322條)   4.破壞界碑、界樁案(第323條)   七、消防局管轄《刑法》規定的下列案件:(共2種)   《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失火案(第115條第2款)   2.消防責任事故案(第139條)   八、交通管理局管轄《刑法》規定的下列案件:(共1種)   《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交通肇事案(第133條)

根據《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公通字〔1998〕80號)、《關于計算機犯罪案件管轄分工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63號)、《公安部關于調整部分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案件管轄分工的通知》(公通字〔2002]7號)、《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補充規定》(公通字[2008〕9號)、《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補充規定(二)》(公通字〔2012〕10號)、《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補充規定(三)》(公通字〔2015〕36號)的規定,現行公安機關管轄分工如下:

一、國內安全保衛局管轄《刑法》規定的下列案件:(共32種)

1.背叛國家案(第102條)

2.分裂國家案(第103條第1款)

3.煽動分裂國家案(第103條第2款)

4.武裝叛亂、暴亂案(第104條)

5.顛覆國家政權案(第105條第1款)

6.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第105條第2款)

7.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案(第107條)

8.投敵叛變案(第108條)

9.叛逃案(第109條)

10.間諜案(主要為發生在未設國家安全機關的縣(市)的案件)(第110條)

11.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第111條)

12.資敵案(第112條)

13.宣揚極端主義案(《刑法》第120條之三,《修正案(九)》第7條)(與反邪教局共同管轄)

14.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案(《刑法》第120條之四,《修正案(九)》第7條)(與反邪教局共同管轄)

15.強制穿戴宣揚極端主義服飾、標志案(《刑法》第120條之五,《修正案(九)》第7條)(與反邪教局共同管轄)

16.非法持有宣揚極端主義物品案(《刑法》第120條之六,《修正案(九)》第7條)(與反邪教局共同管轄)

17.誹謗案(告訴才處理的除外)(第246條)

18.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案(第249條)

19.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案(第250條)

20.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第251條)

21.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案(第251條)

22.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案(第282條第1款)

23.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案(第282條第2款)

24.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案(第283條)

25.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案(第284條)

26.侮辱國旗、國徽案(第299條)

27.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案(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的由治安局管轄)(第300條第1款)

28.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案(《刑法》第300條第2款,《修正案(九)》第33條第2款,取消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與反邪教局共同管轄)

29.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案(第311條)

30.拒絕提供極端主義犯罪證據案(《刑法》第311條,《修正案(九)》第38條)(與反邪教局共同管轄)

31.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案(第377條)

32.戰時造謠擾亂軍心案(第378條)

二、經濟犯罪偵查局管轄《刑法》規定的下列案件:(共89種)

1. 幫助恐怖活動案(以資助方式實施的幫助行為,《刑法》第120條之一第1款,《修正案(九)》第6條,取消資助恐怖活動案)

刑事偵查部門和國內安全保衛部門在辦理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案件過程中,發現幫助恐怖活動案的,應當一并辦理,不再移交,經濟犯罪偵查部門應當積極協助、配合。

2.走私假幣案(第151條第1款)

3.虛報注冊資本案(第158條)

4.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第159條)

5.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第160條)

6.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條,《修正案(六)》第5條,取消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罪名)

7.妨害清算案(第162條)

8.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案(《刑法》第162條之一,《修正案》第1條)

9.虛假破產案(《刑法》第162條之二,《修正案(六)》第6條)

10.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刑法》第163條,《修正案(六)》第7條,取消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罪名)

11.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刑法》第164條,《修正案(六)》第8條,取消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罪名)

12.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案(《刑法》第164條第2款,《修正案(八)》第29條第2款)

13.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第165條)

14.為親友非法牟利案(第166條)

15.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第167條)

16.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案(《刑法》第168條,《修正案》第2條,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罪名)

17.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刑法》第168條,《修正案》第2條,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罪名)

18.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案(第169條)

19.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169條之一,《修正案(六)》第9條)

20.偽造貨幣案(第170條)

21.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第171條第1款)

22.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第171條第2款)

23.持有、使用假幣案(第172條)

24.變造貨幣案(第173條)

25.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第174條第1款)

26.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案(《刑法》第174條第2款,《修正案》第3條)

27.高利轉貸案(第175條)

28.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刑法》第175條之一,《修正案(六)》第10條)

29.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第176條)

30.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第177條)

31.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177條之一第1款,《修正案(五)》第1條第1款)

32.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177條之一第2款,《修正案(五)》第1條第2款)

33.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案(第178條第1款)

34.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第178條第2款)

35.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第179條)

36.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第180條)

37.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刑法》第180條第4款,《修正案(七)》第2條第2款)

38.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條第1款,《修正案》第5條第1款)

39.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案(《刑法》第181條第2款,《修正案》第5條第2款)

40.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刑法》第182條,《修正案》第6條,《修正案(六)》第11條,取消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罪名)

41.騙購外匯案(《決定》第1條)

42.背信運用受托財產案(《刑法》第185條之一第1款,《修正案(六)》第12條第1款)

43.違法運用資金案(《刑法》第185條之一第2款,《修正案(六)》第12條第2款)

44.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186條,《修正案(六)》第13條,取消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罪名)

45.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案(《刑法》第187條,《修正案(六)》第14條,取消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罪名)

46.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案(《刑法》第188條,《修正案(六)》第15條,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罪名)

47.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案(第189條)

48.逃匯案(第190條)

49.洗錢案(第191條)

50.集資詐騙案(第192條)

51.貸款詐騙案(第193條)

52.票據詐騙案(第194條第1款)

53.金融憑證詐騙案(第194條第2款)

54.信用證詐騙案(第195條)

55.信用卡詐騙案(第196條)

56.有價證券詐騙案(第197條)

57.保險詐騙案(第198條)

58.逃稅案(《刑法》第201條,《修正案(七)》第3條,取消偷稅罪罪名)

59.抗稅案(第202條)

60.逃避追繳欠稅案(第203條)

61.騙取出口退稅案(第204條第1款)

6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第205條)

63.虛開發票案(《刑法》第205條之一,《修正案(八)》第33條)

64.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第206條)

65.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第207條)

66.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第208條第1款)

6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第209條第1款)

6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第209條第2款)

69.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第209條第3款)

70.非法出售發票案(第209條第4款)

71.持有偽造的發票案(《刑法》第210條之一,《修正案(八)》第35條)

72.假冒注冊商標案(第213條)

73.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第214條)

74.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第215條)

75.假冒專利案(第216條)

76.侵犯商業秘密案(第219條)

77.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第221條)

78.虛假廣告案(第222條)

79.串通投標案(第223條)

80.合同詐騙案(第224條)

81.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刑法》第224條之一,《修正案(七)》第4條)

82.非法經營案(第225條)

83.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第228條)

84.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條第1款、第2款,取消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罪名)

85.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刑法》第229條第3款,取消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罪名)

86.逃避商檢案(第230條)

87.職務侵占案(第271條第1款)

88.挪用資金案(第272條第1款)

89.挪用特定款物案(第273條)

刑事案件由什么公安機關管轄?

刑事案件由什么公安機關管轄?

刑事案件關于管轄權的規定較復雜,大致來講就是原則上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案件的情節輕重,可能由中級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除此之外,還有移送管轄或上級人民法院制定管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的相關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所有公安機關都有偵查權。那要看是多大影響的案件。公安部一般是只管轄全國影響大的案件,省級的管轄省內影響大的案件,市級管轄市內影響大的案件,區縣級管轄自己轄區內的刑事案件,派出所也管轄轄區內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公安內部有刑警隊,經偵等部門。
一、由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1、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2、涉稅案件管轄:

A.對于涉稅等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①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②人民檢察院不再受理;

③任何不符合刑事訴訟法關于案件管轄分工規定的文件一律無效。

B.對于人民檢察院已經立案偵查的依法應由公安機關管轄的涉稅等案件:

①可由人民檢察院繼續辦理完畢;

②或由人民檢察院移交公安機關辦理。

3、《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規定的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4、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5、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A.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B.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二、法律另有規定不屬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由國家安全機關辦理;

2、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3、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

4、檢察院自偵案件由檢察院直接受理;

5、自訴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

三、公安機關偵查管轄規定。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2、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

A.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

B.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3、對管轄不明確的刑事案件:

A.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

B.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4、公安機關的級別管轄:

A.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刑事案件;

B.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

①負責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經濟犯罪、重大集團犯罪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

②下級公安機關偵破有困難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

【法條鏈接】

《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款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
1.按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的分工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管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對于涉稅等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訴訟法關于案件管轄分工規定的文件一律無效。
對于人民檢察院已經立案偵查的依法應由公安機關管轄的涉稅等案件,可由人民檢察院繼續辦理完畢,或由人民檢察院移交公安機關辦理。
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傷害案(輕傷);
(二)重婚案;
(三)遺棄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八)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項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四條 按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的規定,除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的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批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訴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自訴,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六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七條 對管轄不明確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
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八條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刑事案件;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經濟犯罪、重大集團犯罪和下級公安機關偵破有困難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內部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按照刑事偵查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分工確定。
第二十條 鐵路、交通、民航系統的機關、廠、段、院、校、所、隊、工區等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工作區域內和列車、輪船、民航飛機內發生的刑事案件,鐵路建設施工工地發生的刑事案件,鐵路沿線、水運航線發生的盜竊或者破壞鐵路、水運、通訊、電力線路和其他重要設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內部職工在鐵路、交通線上執行任務中發生的案件,分別由發案地鐵路、交通、民航公安機關管轄。
林業系統的公安機關負責其轄區內的盜伐、濫伐林木、危害陸生野生動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偵查;大面積林區的林業公安機關還負責轄區內其他刑事案件的偵查。未建立專門林業公安機關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時,應當將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涉嫌主罪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涉嫌主罪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如下:
(一)軍人在地方作案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軍隊保衛部門偵查。
(二)地方人員在軍隊營區作案的,由軍隊保衛部門移交公安機關偵查。
(三)軍人與地方人員共同在軍隊營區作案的,以軍隊保衛部門為主組織偵查,公安機關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機關為主組織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四)現役軍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五)軍人退出現役后,發現其在服役期間在軍隊營區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軍隊保衛部門偵查,公安機關配合。
(六)軍人退出現役后,在離隊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經批準入伍尚未與軍隊辦理交接手續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偵查。
(七)屬于地方人武部門管理的民兵武器倉庫和軍隊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給地方單位使用的軍隊營房、營院、倉庫、機場、碼頭,以及軍隊和地方人員混居的軍隊宿舍區發生的非侵害軍事利益和軍人權益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八)軍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公司、廠礦、賓館、飯店、影劇院,以及軍隊和地方合資經營的企業發生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辦理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和有關軍隊保衛部門應當及時互通情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對管轄有爭議的案件,應當共同研究協商,必要時可由雙方的上級機關協調解決。
本條所稱的“軍人”,是指現役軍人、軍隊在編職工以及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和武裝警察部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依照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的原則辦理。
列入武裝警察部隊序列的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門,以及武警黃金、交通、水電、森林部隊人員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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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主要是指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絕大多數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是哪一條

刑事案件關于管轄權的規定較復雜,大致來講就是原則上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案件的情節輕重,可能由中級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除此之外,還有移送管轄或上級人民法院制定管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的相關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六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七條  對管轄不明確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擴展資料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如下:

(一)軍人在地方作案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軍隊保衛部門偵查。

(二)地方人員在軍隊營區作案的,由軍隊保衛部門移交公安機關偵查。

(三)軍人與地方人員共同在軍隊營區作案的,以軍隊保衛部門為主組織偵查,公安機關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機關為主組織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四)現役軍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五)軍人退出現役后,發現其在服役期間在軍隊營區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軍隊保衛部門偵查,公安機關配合。

(六)軍人退出現役后,在離隊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經批準入伍尚未與軍隊辦理交接手續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偵查。

(七)屬于地方人武部門管理的民兵武器倉庫和軍隊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給地方單位使用的軍隊營房、營院、倉庫、機場、碼頭,以及軍隊和地方人員混居的軍隊宿舍區發生的非侵害軍事利益和軍人權益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八)軍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公司、廠礦、賓館、飯店、影劇院,以及軍隊和地方合資經營的企業發生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辦理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和有關軍隊保衛部門應當及時互通情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對管轄有爭議的案件,應當共同研究協商,必要時可由雙方的上級機關協調解決。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是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的相關規定,具體如下:

1、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2、第十六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3、第十八條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刑事案件;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經濟犯罪、重大集團犯罪和下級公安機關偵破有困難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

擴展資料

刑事案件中的公安機關管轄情形如下:

1、對于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2、貪污賄賂罪和瀆職罪由檢察機關管轄。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4、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和軍人違反職責罪,由軍隊保衛部門立案偵查。

5、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立案偵查。

6、按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的規定,除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自訴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經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于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這種現象是不存在,管轄在法律上明文規定的主要分為:立案管轄或職能管轄與審判管轄兩類。
如果您是想問立案管轄則是: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或被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是想問公安機關的職責你可以參照《警察法》;
《刑事訴訟法》的管轄是從第十八條到第二十七條;參照需要您可以選擇。
只是第二年學習法律不詳盡之處忘指教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涉嫌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目 錄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2
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6
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12
四、侵犯財產案 12
五、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案 13
六、危害國防利益案 29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條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酰胺、氟乙酰鈉、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劑五十克以上,或者餌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五)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三條 〔違規制造、銷售槍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制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制造、配售槍支,或者以非法銷售為目的,制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或者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制造的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規制造槍支五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本條和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槍支",包括槍支散件。成套槍支散件,以相應數量的槍支計;非成套槍支散件,以每三十件為一成套槍支散件計。
第四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本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第五條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三、四款)〕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未取得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或者將公務用槍用作借債質押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具有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槍支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二)造成槍支丟失、被盜、被搶的;
(三)槍支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第六條 〔丟失槍支不報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丟失的槍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二)丟失的槍支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第七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攜帶槍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二)攜帶爆炸裝置一套以上的;
(三)攜帶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五百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的;
(四)攜帶的彈藥、爆炸物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爆炸或者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攜帶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或者用來進行違法活動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六)攜帶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泄漏、遺灑,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八條 〔重大責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第九條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一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范圍?

相關法條,越詳細越好

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管轄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有明確規定:

第十四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訴案件,但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擴展資料:

立案管轄主要是根據下列因素劃分的:

其一,公安司法機關的性質與訴訟職能。我國公、檢、法機關是刑事訴訟中的主要訴訟主體,但由于各自的性質和訴訟職能不同,劃分管轄必須與之相適應。

其二,刑事案件的性質、案情的輕重、復雜程度等。這些情況也是劃分管轄的重要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立案管轄范圍,作了概括性的規定。

為了便于在實際工作中應用執行這一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對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轄作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




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管轄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有明確規定:
第十四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訴案件,但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于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 行駛中的交通工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交通工具始發地、途經地、到達地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
第十八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在職責范圍內并案偵查:
(一)一人犯數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并案處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實的。
第十九條 , 對管轄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對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第二十條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的公安機關。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上級公安機關指定其他公安機關管轄的決定書后,不再行使管轄權,同時應當將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
對指定管轄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需要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最新公安機關管轄346種刑事案件統一罪名
第一章 國內安全保衛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
一、背叛國家罪
二、分裂國家罪
三、煽動分裂國家罪
四、武裝叛亂、暴亂罪
五、顛覆國家政權罪
六、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七、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八、投敵叛變罪
九、叛逃罪
十、間諜罪
十一、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十二、資敵罪
十三、誹謗罪
十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
十五、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
十六、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十七、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十八、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十九、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
二十、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
二十一、侮辱國旗、國徽罪
二十二、侮辱國旗、國徽罪
二十三、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
二十四、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二十五、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
二十六、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
二十七、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
第二章 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
一、走私假幣罪
二、虛報注冊資本罪
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四、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五、信息披露違規罪
六、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七、虛假破產罪
八、商業受賄罪
九、商業行賄罪
十、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十一、為親友非法弁利罪
十二、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十三、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十四、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十五、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十六、違背忠實義務罪
十七、偽造貨幣罪
十八、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十九、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
八十、挪用資金罪
八十一、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三章 刑事偵查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
一、放火罪
二、決水罪
三、爆炸罪
四、投放危險物質罪
五、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過失決水罪
七、過失爆炸罪
八、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
九、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破壞交通工具罪
十一、破壞交通設施罪
十二、破壞電力設備罪
十三、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十四、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十五、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十六、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
十七、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十八、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十九、資助恐怖活動罪
二十、劫持航空器罪
……
一百一十五、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一百一十六、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第四章 禁毒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四、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五、走私制毒物品罪
六、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
七、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八、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
十、強迫他人吸毒罪
十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十二、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第五章 治安管理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二、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
三、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四、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五、丟失槍支不報罪
六、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七、重大責任事故罪
八、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九、重大群眾性活動安全事故罪
十、危險物品肇事罪
十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十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十三、瞞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十四、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十五、生產、銷售假藥罪
十六、生產、銷售劣藥罪
十七、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食品罪
十八、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十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二十、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
一百零一、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
一百零二、戰時拒絕軍事征用罪
第六章 邊防管理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界
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界
三、偷越國(邊)境罪
四、破壞界碑、界樁罪
第七章 消防管理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
一、失火罪
二、消防責任事故罪
第八章 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
一、交通肇事罪
所有公安機關都有偵查權。那要看是多大影響的案件。公安部一般是只管轄全國影響大的案件,省級的管轄省內影響大的案件,市級管轄市內影響大的案件,區縣級管轄自己轄區內的刑事案件,派出所也管轄轄區內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公安內部有刑警隊,經偵等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結合刑法和有關法律,除下列案件和情形外,其余刑事案件有公安機關管轄:
(一)間諜案(刑法第110條規定的),由國家安全機關管轄。
(二)貪污賄賂案(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瀆職案(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監管人員虐待被監管人案(刑法第248條規定的),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條規定的)、刑訊逼供案(刑法第247條規定的)、暴力取證案(刑法第247條規定的)、報復陷害案(刑法第254條規定的)、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條規定的),由人民檢察院管轄。
(三)侮辱、誹謗案(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侵占案(刑法第270條規定的),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
(四)被害人對有證據證明的下列輕微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檢察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258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261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刑事案件。
(五)軍人違反職責案(刑法分則第十章規定的),以及軍隊內部發生的其他刑事案件,由軍隊保衛部門行使偵查權。
(六)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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