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管轄權規定
法律主觀:
對于刑事案件,正常情況下應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而犯罪地包括犯罪做法發生地和 犯罪結果發生地 。如果由 犯罪嫌疑人 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刑事案件立案管轄地
法律主觀:
依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訴訟理論,一般將管轄劃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立案管轄,又稱職能管轄或部門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之間,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圍上的權限劃分。審判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包括各級人民法院之間、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分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職能管轄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屬地管轄規定
刑事訴訟管轄的規定是: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的一審。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的第一審。
虛假訴訟的管轄權怎么確定:虛假訴訟罪是刑事案件,由公安立案管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公安機關對于虛假訴訟的犯罪行為進行立案偵查,證據確鑿構成犯罪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
刑事案件原則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根據案件和被告人的實際情況,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最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地域管轄又稱“區域管轄”、“土地管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按照各自轄區對第一審刑事案件審理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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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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