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一般有多長時間
刑事案件法院審理期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
而審理自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上述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1、 適用簡易程序 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2、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 刑事公訴案件 ,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 刑事自訴案件 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 1.5個月。
3、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3個月或 3.5個月。
4、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4個月或 4.5個月。
綜上所述,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如果走簡易程序,審理期限不超過三個月。拿到 一審判決書 或者裁決書,被害人不滿法院的判決,有多種方式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訴求,比如申請抗訴。準備好書面申請書后,提交給同級的檢察院。經過審理,法院發現一審判決的確有誤的,會做出重新判決。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一般有兩個月的時間
刑事案件羈押期限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羈押有可能短至12小時內,也可能最長的羈押時間可能近19個月(特殊情況下時間更長)。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拘留最長37天。逮捕后的羈押期限與辦案期限相同,偵查階段最長7個月,審查起訴最長2.5個月,法院一審最長3個月,法院二審最長4個月。
其中,在審查起訴階段,退回補充偵查后,偵查機關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改變管轄的案件重新計算辦案(羈押)期限,發現新(漏)罪的案件辦案(羈押)期限重新計算。
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后多長時間宣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案件復雜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法庭審理后,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案件審理時間最長是多久
案件審理時間最長是多久刑事訴訟,根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20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二)1個月,1.5個月:即:1+0.5=1.5個月審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5個月的案件: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
(2)被告人被羈押的;
(3)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
(4)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
(三)3個月或3.5個月,即在第二種情況的基礎上延長2個月。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
(四)4個月或4.5個月:即在第三種情況的基礎上再延長1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五)5個月或者5.5個月:即在第四種情況的基礎上再延長1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六)9個月:即:6+3=9個月6個月,延長3個月: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法定審理期限是什么
審理期限即法院審理案件的最長期限。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
關于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適用普通程序的為立案之日起六個月,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延長;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二審程序中,對判決的上訴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需延長,由院長批準;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在刑事案件中,公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為受理后二個月,至遲不超過三個月,有特殊情況的可延長;對于自訴案件中被告人被羈押的,審限與公訴案件一樣,被告人未被羈押的,審限為受理后六個月刑事案件的二審程序,一般應在受理后二個月內審結,法定及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延長。
審理期限的計算
案件的審限從立案次日開始計算,至結案之日截止。
下列期間不計入審限:
1、刑事案件對被告人精神病等進行專業鑒定的期間;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期間;
3、合議庭成員、檢察員等相關人員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法院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4、刑事案件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一個月的期間;
5、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后的期間;
6、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7、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鑒定的期間;
8、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9、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10、審限屆滿前,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案件,從申請之日起三十日的調解期間;
11、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凍結、扣押財產的期間;
12、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或者提交執行擔保后,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13、申訴、申請再審案件和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的調卷期間;
14、上級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15、向上級法院或單位請示、協調、報請復核的期間;
16、其他可以不計入審限的期間。
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的延長
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的延長,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分析:
(一)對于一審刑事案件:
1、如果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審理的,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二)對于二審的刑事案件
法院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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