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第271條是什么?
我國《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382條、第38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以上第271條第2款的規定,在特定條件下,涉嫌職務侵占的行為應認定為貪污行為予以處罰。筆者認為,要正確理解和適用好此條款,應重點把握好以下幾方面。
一、對犯罪主體的準確把握
第271條第1款規定的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而第2款規定的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人認為,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主管、經手、管理本單位財物的人員,不具有從事公務的特征。還有人認為,職務侵占罪只發生在非國有單位里,筆者認為,職務侵占的主體包括所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成員,無論是否從事公務。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是法條競合的關系。首先,從第271條的文理解釋上來看,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并不排除國家工作人員。“單位”也不排除國有單位。“財物”包括公私財物。而第382條第1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因此,第271條與第382條是普通法與特別法,全部法與部分法的關系。不必在職務侵占罪的主體中明確排除國家工作人員,也不能限定為非國有單位。其次,第271條第382條是法條競合的關系。所謂法條競合,是指一個行為同時符合數個法條規定的犯罪構成,但從數個法條之間的邏輯關系看,只能適用其中一個法條,當然排除運用其他法條的情況。數個法條可以因犯罪主體、對象、目的、手段或危害結果形成競合。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則同時因犯罪主體、犯罪對象形成競合,因為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可以包括貪污罪的主體,職務侵占罪的對象也可以涵蓋貪污罪的對象。當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既符合貪污罪的規定,也符合職務侵占罪的規定,適用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即以貪污罪定罪。當犯罪行為的內容已超出外延窄的貪污罪的概念時,適用全部法優于部分法的原則的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具體而言,這些情形有:
1、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包括董事、監事、負責人、職工、工人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
2、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即不從事公務,只從事勞務的一般工人等非法占有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
3、國有公司、企業或事業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占非公共財物的情形下,也以職務侵占論處。
二、對犯罪對象的正確認定
按第271條規定,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是“本單位財物”。由于這里的“本單位財物”既可能是公共財產,如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也可能是國有與集體、個人、外資混合而成的混合型經濟,還可能純粹是私有財產。于是就產生了問題,即在“本單位財物”表現為純粹私有財產的情況下,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的行為,究竟是定貪污罪還是定職務侵占罪?要解決此問題,關鍵在于如何理解第271條第2款規定的“依照貪污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人認為,“依照貪污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是指“構成貪污罪”,即無論財產性質,一律成立貪污罪,貪污罪的犯罪對象已經由單一的公共財產擴大到公私財產的范疇了。我們認為,“依照貪污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是指符合第382條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定貪污罪。不符合第382條規定的貪污構成要件但符合第271條第1款的,定職務侵占罪。所以,貪污罪的犯罪對象仍限于公共財產。
第382條規定的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但性質近似的職務侵占罪規定的最高法定刑僅為15年。由此可見,若將“依照貪污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理解為一律構成貪污罪,可能會導致某些宜定為職務侵占罪的情形而被定為貪污罪,不利于對被告人人權的維護。另外,類似的情形,例如,刑法第265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號碼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很明顯,第265條規定的“依照第264條(盜竊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是指符合盜竊的構成要件即“盜竊公私財產,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才定盜竊罪,反之不宜定為盜竊罪,而不是無論數額和次數,一律定為盜竊罪。
所以,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為“本單位財物”,包括公共財產、混合型財產和私有財產。但如果犯罪對象為公共財產時,犯罪主體、客觀行為等要件符合貪污罪的特征時,則應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職務侵占一定要有職務嗎
依據我國《 刑法 》的規定, 職務侵占罪 是要看職務的,只要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對單位財產進行侵占的,就會構成 職務侵占 行為。 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根據《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 沒收財產 。
相關推薦:
侵占罪如何量刑(侵占罪的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取保候審的法律條文(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法律規定)
搶奪與盜竊的區別(偷竊和搶劫有什么區別)
強奸罪認定(強奸罪的認定)
涉嫌危險駕駛罪(涉嫌危險駕駛罪必被判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