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私募基金如何賣出操作
個人私募基金如何賣出操作_私募基金可以投資什么
私募基金可以投資的有哪些?個人選擇私募基金的時候有哪些方法可以平穩賣出?以下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個人私募基金如何賣出操作,希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幫到大家。
個人私募基金如何賣出操作
個人投資者想要賣出個人私募基金份額,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操作:
兌付期滿:個人私募基金一般設定了一定的投資期限,在到期時可以選擇兌付,即按照基金份額的凈值贖回所持有的份額。
轉讓給他人:在一些情況下,個人投資者可以將持有的私募基金份額轉讓給他人。需要注意的是,這種轉讓通常需要符合基金管理人的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提前退出: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個人投資者可能需要提前退出私募基金投資。這種情況下,可以與基金管理人協商,并根據基金合同和相關約定來進行操作。
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通常較為廣泛,可以投資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
股票:私募基金可以投資股票市場,包括成長股、價值股、藍籌股等。
債券:私募基金可以投資債券市場,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可轉債等。
大宗商品:私募基金可以投資大宗商品市場,如黃金、原油、谷物等。
房地產:私募基金可以投資房地產市場,包括商業地產、住宅地產等。
衍生品:私募基金可以投資一些衍生品市場,如期貨、期權、掉期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私募基金可能有不同的投資策略和限制條件,投資者應仔細閱讀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合同和其他相關文件,了解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風險收益特征等信息。在投資前,建議咨詢專業投資顧問,根據個人的投資目標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和決策。
股票什么時候買入最有利
股票最佳買入時間:早上9:37-43分,上午11:00左右,下午2:30-50分,一般都是不爆漲爆跌時的最低點。
在股市中多數投資者比較偏愛下午2.30之后買股,尾盤買股最大的好處是:
能規避大盤的系統性風險。能很好地預防大盤暴跌引發的資金被套。由于股市實行T1操作,尾盤買入個股,若第二天開盤即跌,可立刻止損,能減少資金損失。尾盤買入屬于右側交易,所以追高可能性不大,大多會在個股支撐位置買入。選股時間充足,有一整天,更有利于尋找個股支撐位的支撐強度。
主力資金流入就會漲嗎?有兩種情況:
1、主力資金流入,股價上漲。這個股票已經建倉完畢,籌碼吸收夠了,所以這時主力資金進入,股價上漲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2、有時主力資金流入,股價不漲反跌。莊家還沒吸收到足夠的籌碼,主力進入的資金量不足以撬動股價上漲,這時股價還可能下跌。這次的下跌,目的是讓不堅定的人下車。
簡單來說就是主力嚇走散戶然后找時機低價買入很有一套,所以想要在股市中吃到肉,就得通過主力資金流入情況看清主的意圖!
股票掛單買入的順序是什么
股票掛單指在股票交易時把所要買進或賣出的股票的名稱、數量、價格填寫后提交給交易系統等待成交,這個過程就叫掛單。
1、價格優先原則
價格優先原則是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滿足于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滿足于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申報,先申報者優先滿足。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和板牌競價時,除上述的的優先原則外,市價買賣優先滿足于限價買賣。
2、成交時間優先順序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按中介經紀人聽到的順序排列;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按計算機主機接受的時間順序排列;在板牌競價時,按中介經紀人看到的順序排列。在無法區分先后時,由中介經紀人組織抽簽決定。
3、成交的決定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時,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的價位相同,即為成交。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除前項規定外,如買(賣)方的申報價格高(低)于賣(買)方的申報價格,采用雙方申報價格的平均中間價位;如買賣雙方只有市價申報而無限價申報,采用當日最近一次成交價或當時顯示價格的價位。
怎么把基金的錢退出來呢
在上篇「投資者必讀」三大類型私募基金的退出與維權(上)中,對契約型、公司型、合伙型三種組織形式私募基金的投資者退出路徑作全面解析。在本篇文章中,將延續上篇文章的思路,概述投資者到期難以退出時的應對和維權注意事項。
基金客觀上難以兌付
難點:私募基金在被投資目標公司層面未能順利收回私募基金投資資金,造成基金客觀上到期兌付困難時,管理人無法向投資者確認并結算私募基金應兌付的投資本⾦及收益。
應對:投資者應積極行使份額持有人、合伙人、股東權利,監督管理人對基金底層資產積極行權并履行清算、結算義務。建議向管理人發送書面函或律師函,要求管理人配合投資者:(1)對基金進行查賬,審查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財務/投資合法合規性,編制基金可處置財產和待處置財產狀態清單;(2)召開份額持有人會議/合伙人大會/股東會,把可處置資產變現,在預留清算費⽤后以減資的形式先⾏分配給投資者。對無法退出的投資項目和難處置變現資產,組織評估定價并啟動訴訟、談判維護投資權益;(3)規劃減資或清算進程,明確退出時間和方式。
管理人惡意違約
難點:資金投向明顯違約、不按約定披露信息和召開會議、對基金底層資產怠于行權、怠于啟動清算程序等重大違約的情形發生時,屬于管理人主觀惡意造成的私募基金到期兌付困難。以筆者代理的一起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者維權案件為例,管理⼈存在讓投資者簽訂空⽩頁⽂件、阻礙投資者按基金合同約定查賬、未按要求定期向中基協報送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表、不履⾏信息披露義務或披露信息不實等諸多違規問題。以筆者代理的另一起合伙型私募基金投資者退出及索賠案件為例,該私募基⾦到期后3年多的時間⾥,管理⼈不曾通知召開過合伙⼈會議討論清算事項,反⽽在未通知也未實際召開過合伙⼈會議的情況下擅⾃將⼯商登記的合伙企業營業期限從原來的7年延長⾄20年。
應對:(1)就管理人的惡意違約行為,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或中基協進行行政舉報;(2)如作為托管人、代銷方的金融機構存在違規違法行為,向銀保監會等申請監管查處;(3)提起民事訴訟/仲裁;(4)收集管理人涉嫌犯罪線索,提起刑事控告。
管理人失聯、犯罪等重大風險:
難點:今年以來,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已累計公布了4477家失聯機構,并且私募基金涉刑案件數量不斷攀升,這類重大風險暴露時,投資者基本無法通過退伙、減資退股以及到期清算的方式實現退出。
應對:(1)尋求中基協協助有序退出,以2019年9月發布的全國第一個問題類私募基金類有序退出指引《深圳市問題私募投資基金退出操作參考(試行)》為例,深圳市私募基金協會為不能正常實現清算或退出,存在涉眾風險的私募基金提供了較為詳細的清算退出流程指引;(2)對投資目標公司主張法定權益;(3)提起強制清算、刑事控告。
私下退出、減資的法律風險和談判陷阱
在私募基⾦到期無法退出時,投資者與管理人協商溝通時要注意私下退出、減資的法律風險,并避免陷入談判陷阱。
(1)私下退出的法律風險
我們以合伙型私募基⾦為例說明投資者同管理⼈私下協商退出的法律風險。⼀⽅⾯,考慮到合伙型私募基⾦具有合伙企業⼈合性的特點,根據《合伙企業法》和合伙協議,合伙企業涉及經營和治理事項的重⼤變化均需經過全體合伙⼈⼀致同意才能⽣效通過,這種私下協商退出的⾏為會被認定為⽆效。另⼀⽅⾯,即使管理⼈真的能向部分投資者兌現承諾的退出條件,返還⼀定的投資款和收益,該款項本質上仍屬于等待被清算的合伙企業的清算財產,⼀旦合伙企業進⼊清算程序必然會被核查并追回。如果投資者私下協商退出時存在損害合伙企業和其他合伙⼈利益的⾏為,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投資者,我們不建議同管理⼈私下協商退出。
(2)減資的法律風險
我們以公司型私募基⾦為例說明投資者減資退股的法律風險。管理⼈提出減資并向投資者退回部分投資款,意味著公司層面部分資本⾦維持,在公司經營期限已經到期的情況下,如果投資者不加限制的通過減資事項有被認定為投資者同意公司繼續經營的風險,將導致私募基⾦退出時間的不確定。本文第二節中分析過在基金虧損產生后,管理人及關聯方與投資者再行簽訂轉讓協議的合法有效性,我們建議投資者可以在接受減資⽅案的同時,堅持要求管理⼈對剩余未按時贖回的投資款本⾦及收益按合理評估價格承諾限期予以回購。該⽅案的⽬的是將法律意義上⽆限期的股權權益轉化為有限期的債權,這樣即使管理⼈未依約履⾏回購義務,私募基⾦也未完成清算分配,但投資者的損失屆時將已確定發⽣,投資者就損害賠償向相關⽅提起訴訟也可以得到法院⽀持。
(3)談判陷阱
投資者在與管理人協商談判時,特別是管理人有惡意違約或者失聯、犯罪等重大風險的情況時,應當請專業律師把關,避免協商陷阱。以我們代理的某合伙型私募基金投資者退出及索賠案件為例,基⾦到期時出現重⼤投資損失等問題的,管理⼈以有投資項⽬尚未退出⽆法清算或清算會損害投資者利益為由遲遲不通知召開合伙⼈會議推動清算事項,即使有投資者提出清算訴求也不正⾯答復。管理⼈⼀旦怠于啟動清算程序,考慮到投資者未實際參與合伙型私募基⾦的經營管理,與管理⼈相⽐在對投資項⽬和資⾦的掌控上、對相關證據形成并處理的意識與能⼒上處于絕對劣勢地位,并且不能確定實際遭受損失,投資者就會陷⼊事實上難以取得管理⼈違約違法證據、程序上⽆法就損害賠償提起有效訴訟的雙重困境。
本案中,管理⼈就利⽤其優勢地位和部分投資者陷⼊困境后追回部分本⾦的急切⼼理,以合伙企業減資并向投資者退回部分投資款為名,要求全體投資者同意修改合伙協議,延長經營期限并降低重⼤事項合伙⼈表決通過門檻,繼續強化管理⼈對私募基⾦有權管理,這些都將導致私募基⾦退出時間的進⼀步不確定。如果投資者⽆法就減資等修改合伙協議事項達成⼀致意見,甚⾄眾多投資者之間因訴求不⼀⽽產⽣新的⽭盾,作為合伙企業的私募基⾦的運營治理就會步⼊僵局,私募基⾦退出同樣遙遙⽆期。
圖3:合伙型私募基金投資者退出的典型談判陷阱
強制清算的實踐難點
到期清算的退出路徑實現需要全體投資者協商,同樣也需要管理人的積極配合。私募基金到期后的清算包括管理人主動清算行為和投資者發起的強制清算程序(合伙企業和公司型)。
在聽證會程序中,申請清算的投資者作為申請⼈,管理⼈會代表私募基金即被申請⼈,法院還需要通知未申請清算的投資者作為聽證⼈參加聽證會。在管理人故意規避、逃避其清算責任時,原則上投資者可以提起強制清算訴求,但法院在受理強制清算案件前,對投資者提供的證據一般只做形式審查,這種審查方式對不參與合伙企業和公司日常運營管理,無法獲得有利證據的投資者極為不利,導致案件順利進入強制清算程序的難度很大,少有成功案例。
以我們代理的某合伙型私募基金投資者退出及索賠案件為例,該案中合伙協議關于清算條款的設計極不合理:清算⼈組成條款中約定由全體合伙⼈組成就⽆視⾏業慣例也不具備可操作性、召集合伙⼈會議流程、清算費⽤、清算期等約定不完備等,可見在設計之初,管理⼈有意為之,故意模糊相關條款規避其清算責任,并且擅⾃將⼯商登記的企業營業期限從原來的7年延長⾄20年(延長經營期限,需要管理人在到期清算前召開合伙人會議和股東會的并形成決議,參見圖2),逃避其清算責任。
筆者以(1)管理人擅自變更工商登記合伙經營期限,導致投資者簽訂《合伙協議》時的合伙目的已無法實現;(2)合伙基金經營期限屆滿,不具備繼續經營的條件和合法性,解散條件已然成就為由,對該私募基金提起強制清算的申請,并提供了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認定合伙基金7年經營期限已到期的相關證據,北京市一中院破產法庭對我們提供的證據做形式審查后,僅認可工商登記的20年合伙基金經營期限并駁回我們的申請[1]。
托管人的責任承擔
行政監管的作用
管理人、托管人、銷售機構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私募基金投資者可向中基協、證監會舉報。商業銀行作為代銷機構違規代銷的,投資者還可以向銀保監會舉報。監管部門采取的各類行政監管措施都對私募基金投資者維權有積極作用。我們將以代理的廣發銀行違規代銷私募基金投資者退出與索賠案件為例,在系列文章二《私募基金的行政監管與投資者維權》中具體分析。
民事訴訟/仲裁的選擇
非客觀原因造成的基金到期投資人退出困難時,管理人往往存在明顯違法和違約行為,民事訴訟或仲裁是投資者最常采用的兩種維權方式。當私募基金合同不規范,仲裁條款約定不清晰時,投資者就會面臨應該提起訴訟還是仲裁的選擇和挑戰。民事訴訟與仲裁程序在立案審查、維權費⽤和調查取證等方面都有較大區別。我們將以代理的某合伙型私募基金投資者退出案件為例,在系列文章三《私募基金投資者民事訴訟與仲裁》中具體分析。
涉刑案件的投資者維權
當私募管理人發生失聯或已涉嫌犯罪等特殊情形的,投資者可向相關公安機關提出刑事控告,這類案件要考慮行刑銜接、行民銜接、民刑交叉的特殊性。筆者將以代理的國民信和非法集資案投資者維權案件為例,在系列文章四《私募基金涉刑案件的投資者維權》中具體分析。
[1]楊貴春、鐘曉偉與北京中金魯合創業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強制清算申請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20)京01清申247號民事裁定書
相關推薦:
醉酒駕車撞人怎么處理(酒駕撞人怎么判刑和賠償)
員工因病死亡賠償最新(死亡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死亡賠償金(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是什么意思)
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