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既遂,量刑規定是,數額較大的,法院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法院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法院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該罪有三個量刑檔次,根據犯罪情節來確定具體的刑罰。
一、最新職務侵占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刑法修正案十一》二十九、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職務侵占罪既遂也是一種數額犯罪,因此在對具體行為進行立案認定時,就需要從其犯罪數額入手,一般達到了數額較大標準的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了,而這里的數額較大是6萬元以上。如果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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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詐騙罪和職務侵占罪的區別是什么
兩種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兩者的主要區別就在于: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本公司企業的財物,這種財物實際上已被行為人所掌握,而詐騙罪的對象是不為自己實際控制的他人財物。
3、犯罪的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的財物;而詐騙罪則是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的財物。
單位發現員工犯罪行為后,如果能趁其還沒有防備時突擊進行內部談話,審查,并讓其寫下保證書,悔過書,將會有助于立案成功,如果在這些書面證據中員工主動承認實施了職務侵占行為,那么事情就一目了然,立案就不會有多少難度。如果不能讓嫌疑人主動書寫、簽字。在談話的過程中錄音一些內容也很可能有幫助。當然,這得根據不同案件具體來分析。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既遂最新量刑標準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對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從重處罰。兼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三種行為的,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不實行數罪并罰。
法律客觀:[刑法條文] 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199.12.11法發F199n42號) 六、怎樣認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這三種行為,不論是同時實施還是只實施其中一種行為,均構成本罪。如:介紹他人賣淫的,定介紹他人賣淫罪;并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三種行為的,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不實行數罪并罰。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七、哪些是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中“情節嚴重”的行為?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 (三)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 (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九、對《決定》中提到的“他人”、“多人”、“多次”應當怎樣理解? (一)組織、協助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二)《決定》和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數(含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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