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本罪需要滿足以下4個條件: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權。
2、客觀要件
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有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本罪是單位犯罪,但根據法律規定只處罰私分國有資產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為須有明知是國有資產而故意違反國家規定,將其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確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誤將國有資產當作企業資金加以集體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節嚴重者,可按有關瀆職犯罪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國有資產流失一般會被認定為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立案標準是:1、違反國家規定。2、徇私舞弊。3、實施了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的行為。4.本罪是結果犯。行為人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低價出售的行為只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時,才能構成本罪。國有資產流失是指國有資產的出資者、管理者、經營者,因主觀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造成國有資產的損失。
首先,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當事人限定在掌握國有資產的投資者、經營者或管理者。其次,這些當事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違法行為具有主觀故意或者過失。再次,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必須是直接違反了有關國有資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產生了結果或不加以制止必然發生國有資產流失不良后果的。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構成要件是:
1、犯罪客體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財產的國有所有權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低價出售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除此不能構成本罪。
4、犯罪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由故意構成,并有明確的徇私動機。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動機,而行為人是由于思想知識水平低,專業知識不足,業務工作能力低,以致在國有資產折股和出售時發生錯誤則不能構成本罪。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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