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認真閱卷,捕捉疑點查閱案卷,是了解案情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受賄罪辯護工作的第一道工序,一定要認真細致。要熟知和掌握案件的發生、發展和結果的整個情況。特別足熟知被告人確實具有哪個或哪幾個無罪的事實或情節。只有這樣,才能在特別熟知案情的基拙上進行分折和研究,決定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和如何作無罪辯護。要特別熟知案情,除了仔細查閱案卷,會見被告人詢問案情以外,還應當進行調查取證,取得案卷中沒有而又能證明告人無罪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或鑒定結論有利的證據。
2、重視對被告有利的酌定情節。相對于法定情節而言,酌定情節指的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依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可以酌情考慮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隨著公訴人隊伍素質的普遍提高,起訴書和公訴詞的水平越來越高,有人甚至贊揚它是向罪犯宣戰的檄文。起訴書和公訴詞一般都能客觀認定,公訴人還利用法庭辯論階段先于律師發言的機會率先向法院提出,大有不讓律師獨做“好人”的趨勢。遇到上述情況時,可以在簡單表達認同公訴人(但千萬不可講向公訴人“致謝”的話)發表的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節的基礎上,騰出更多辯護時間和篇幅多說有利于被告的酌定情節。
3、注重說服法官說服是辯護律師的一項基本功。辯護業務是一種最基本的訴訟業務,而訴訟的本質就是說服。刑辯律師出席法庭辯護的目的就是要說服審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訴人。公訴人是無法說服的,因為,他們坐在法庭時已事先設定你辯護人的觀點是錯誤的。所以,刑辯律師不要把說服的對象搞錯。否則只能是事倍功半,達不到辯護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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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如何認定受賄罪:
1、劃清受賄罪與接受正當饋贈、取得合法報酬的界限。
2、劃清受賄罪與一般受賄行為的界限。區分受賄罪與一般受賄行為的關鍵在于查明受賄的數額大小和情節輕重。
3、正確認定和處理實踐中出現的有關受賄案件。
4、劃清受賄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5、劃清以索賄方式構成的受賄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6、劃清受賄罪與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界限。受賄罪與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都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于:犯罪主體不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犯罪客體不同。
法律分析:一、主體要件的證據 主要是指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證據,包括公職人員的身份證據、任命書、委托的工作任務證據等。
二、利用職務之便的證據 公務人員工作的職權范圍、受賄行為與職務內在聯系的證據等。
三、主觀故意的證據 受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四、受賄行為的直接證據,如受賄的時間、地點、數額、行賄人情況,因何種原因、何種目的行賄等,受賄證據就是證明以上事實存在的證據,證據包括:
1、物證,比如受賄的金錢、商品等數量確定、清單;
2、書證,受賄賬簿等;
3、證人證言;
4、當事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錄音、錄像、手機通話記錄、短信、微信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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