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的條件有哪些
檢察院批捕的條件有哪些
檢察院批捕的條件主要包括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等。
一、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
檢察院在批捕時,首先需要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實。這些證據可以是證人證言、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只有確保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檢察院才會考慮批捕。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對于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檢察院才會考慮批捕。這是因為批捕是對人身自由的嚴厲限制,必須確保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且可能受到較嚴厲的刑罰處罰,才符合批捕的條件。
三、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
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潛逃、毀滅證據、干擾證人作證等可能,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檢察院可以考慮批捕。這是為了確保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或繼續實施犯罪行為。
綜上所述,檢察院在批捕時需要綜合考慮多方面的條件。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以及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情況下,檢察院才會考慮批捕。這些條件確保了批捕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同時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逮捕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主觀:
一、逮捕的條件是什么(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這一條件包含下列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這就要求查明發生的事實必須是構成犯罪的事實,而不能是其他事實,同時犯罪事實的存在已有一定證據加以證明;二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有數個犯罪行為,只要有證據證明其中一個就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一條件的要求。(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稱之為法律條件。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應當是適用于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才適用逮捕,而對于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逮捕。(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這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考慮的。這就是說,如果僅具備以上二個條件,尚不能逮捕,還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這一條件一般主要從以下二方面來審查:一是案件性質是否嚴重、是否惡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況、主觀惡性的大小。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已經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就不應逮捕,而應采用較輕的強制措施。二、被批準逮捕后是不是一定要判刑公安機關掌握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證據后,可以申請逮捕,經檢察機關批準后執行。因為被依法逮捕后會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且又是存在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實施的,所以有些人以為被逮捕后即會被判刑。事實上,犯罪嫌疑人是否被判刑,要看法院的判決。所以,只是被批準逮捕后,犯罪嫌疑人不一定接受刑事處罰。不過,公安機關申請逮捕時,要具備以下條件:1、已經掌握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2)有證明證明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被查證屬實。2、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所以,被批準逮捕時,針對的是有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如果根據掌握的犯罪事實,對方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等較低刑罰的話,那么就不適用逮捕。因此,一般被逮捕后經判決有罪的話,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刑了。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當然,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后,發現有錯誤的話,法院判決無罪的,也不會被判刑,并且,可以依法請求賠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逮捕的條件
逮捕的條件具體如下: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如果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這種情況下,檢察院是不會批捕的,逮捕是剝奪人身自由最嚴厲措施,必須慎重使用;證據不足就批準逮捕,將來若出現無罪判決,檢察院需要承擔國家賠償。因此,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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