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下列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傳銷構成犯罪要滿足的四個條件如下:
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
二、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
三、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
四、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
這四條就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量刑標準。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會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對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一般違法人員,本著教育、挽救大多數的原則,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當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中的參與人員未達到人數、級別的標準但又侵犯市場秩序,或者違反了許可證制度時,則應根據其在傳銷活動中的地位、作用區別對待,作出不同的處理。
擴展資料
世界上任何一個靠忽悠人為生的組織都得依靠“洗腦”,傳銷組織也不例外。其實“洗腦”并沒有我們想象的那么神秘,幾乎所有傳統傳銷組織的“洗腦”都遵循這樣一個模式:“隔離”——“灌輸”——“造神”。只不過,網絡傳銷把第一個步驟直接跳過了。
以前,初入傳銷者常常會被組織者通過業務課、素質課等各種亂七八糟的課程控制新成員的活動范圍,同時以各種理由限制他們使用通訊工具,將新成員原有的社會聯系切斷,使其陷入信息和精神的雙重孤立。
而當個體陷入孤立的時候,往往就是他價值觀最脆弱的時候,洗腦的操縱者就是利用這個時機向被操縱者灌輸他們的“致富理念”。網絡傳銷則把這個步驟換成了組織網絡升旗等更便捷的手法。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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