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只有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會被判處死刑,既然是罪大惡極,那么犯罪分子自然是對社會具有嚴重危害性的,所以不能夠適用緩刑。一、判死刑可以緩刑嗎判處緩刑的前提條件之一就是,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而死刑遠遠超出了這個范圍,所以不適用緩刑。二、死刑的限制性規定1、適用條件限制。刑法第48條第1款:“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犯罪的性質極其嚴重、犯罪的情節極其嚴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極其嚴重的統一。2、適用對象限制。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條增加1款作為第2款: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3、適用犯罪性質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4、適用程序限制。刑法第48條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5、執行制度限制。刑法第48條第1款:“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三、死刑緩刑之后會怎么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針對犯罪分子的不同表現,作出不同的處理:1、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所謂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2、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重大立功表現,是指阻止他人進行嚴重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重大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3、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所謂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是指如果故意犯罪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并作出有罪判決書。在認定構成故意犯罪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核準,執行死刑。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判處緩刑的前提條件之一就是,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而死刑遠遠超出了這個范圍,所以不適用緩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 法規 ,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關于 死緩限制減刑 適用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貫徹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在《〈 刑法 修正案(八)〉條文及配套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中針對死緩限制減刑的適用規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有利于嚴格 執行死刑 政策等三項原則,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切實遵循了以上三項原則。 1、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旨在保護被告人利益,任何不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裁決須有刑法的明文規定為據。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對被判處 死刑緩期執行 的被告人,僅在三種情形下可以同時決定 限制減刑 :(1) 累犯 ;(2)因實施故意殺人、強奸、 搶劫 、 綁架 、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7種具體犯罪而被判處 死刑 緩刑 執行;(3)因實施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而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 2、罪刑相適應原則。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被告人限制減刑,要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作出決定。“犯罪情節等情況” 主要包括犯罪的性質、起因、動機、目的、手段、后果等因素。 3、有利于嚴格執行死刑政策的原則。從立法目的來看,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限制減刑,并不是單純加重死刑緩期執行刑的嚴厲性,而是為進一步嚴格執行死刑政策創造條件。對于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法官在 刑罰 裁量的實際操作層面,通常會考慮三方面的因素:第一是客觀危害層面,即犯罪后果的嚴重程度、犯罪手段的惡劣程度等;第二是主觀惡性層面,即犯罪動機或者目的是否卑劣,是否存在彰顯人身危險性的犯罪前科等;第三是社會影響層面,主要指被害人家屬的態度以及社會的反應。只有在以上方面均達到可以判處死刑的程度,才會判處 死刑立即執行 ,如果在某一方面尚存可恕緣由,就難以作出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 而從實際案例中來看,其實真正在判刑的同時被決定限制減刑的 死緩 犯也不多,畢竟這樣的處罰針對的都是那種罪刑特別嚴重的死緩犯,而此時在限制減刑之后,日后即使可以被 減刑 ,最低的服刑年限也要達到20年才行。
法律客觀:根據《 刑法 》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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