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既遂怎么處罰?
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既遂怎么處罰?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明確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刑法的量刑標準?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刑法的量刑標準如下:
1、犯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威信;
2、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要件。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于司法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主觀方面是過失,故意不構成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擇一重處】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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