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不起訴條件一、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6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形我們稱之為絕對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于以下六種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中國刑法把情節分為定罪的界限的定罪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來理解,如果某行為雖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當然不能提起訴訟,作出起訴決定。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刑法規定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訴,主要是因為犯罪分子對社會已無危害,沒有必要再對他追究刑事責任。中國《刑法》第76條、77條、對追訴時效有具體規定。犯罪已過追訴時效不予起訴,這是近代世界刑事訴訟法普遍適用的原則。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特赦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中共中央或國務院的建議,經過審議決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在中國,凡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罰的,公安機關不得立案偵查,檢察機關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 中國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四種,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個人的權益,如婚姻、名譽等,實質上是公民個人的私權,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責任由公民個人自行決定。對于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訴權的人不提出告訴,或者提出告訴后又撤回告訴的,人民檢察院依法作不起訴處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著失去了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追究其刑事責任已沒有任何實際意義,故刑事訴訟活動沒必要繼續進行下去,因此,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就此終止刑事訴訟。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二、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相似于國外學者的“微罪不起訴”,筆者認為這樣稱謂能體現其性質,還是比較科學的。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看,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二是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依照刑法規定,以下幾種情形可以適用這種不起訴: (1)犯罪嫌疑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照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過當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沒有造成損害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現,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訴決定,在確認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還必須在犯罪情節輕微的前提條件下才能考慮適用不起訴。即人民檢察院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犯罪目的和動機、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現以及一貫表現等進行綜合考慮,只有在確實認為不起訴比起訴更為有利時,才能做出不起訴決定。有的學者將其解釋為“酌定不起訴”,把“應當不起訴”稱為“法定不起訴”。三、證據不足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這里需要指出,所謂“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并不意味著檢察機關有權在起訴與否之間做出自主選擇,因為證據不足屬于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情況,因而不能提出起訴。在此意義上,所謂“可以”一詞的表述并不準確,科學的含義是“應當”。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則》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于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如果你有其他疑問,可以向我們的律師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