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普通員工也要判刑嗎
非法經營普通員工也要判刑嗎非法經營普通員工根據在犯罪過程中發揮的角色作用承擔相應責任。
按照刑法原則,參與犯罪的成員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就需要分析主觀責任、客觀責任、責任輕重等,如構成犯罪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判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從輕減輕處罰,有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并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
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條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非法經營罪員工也會被判刑嗎
法律主觀:
非法經營罪 會判刑。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 經營許可證 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 非法經營 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 違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罰金 ;情節恃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 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非法集資的公司員工會被抓嗎
法律主觀:
非法集資不會抓所有員工。非法集資處罰的是單位以及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 非法集資是一種行為,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 非法集資是指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是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 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相關人員主觀上是故意的,即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為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志,而不是單位成員個人的認識和意志。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公司非法經營員工有罪嗎
單位非法經營員工如果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罪,其余員工無罪。單位犯非法經營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自然人犯非法經營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非法經營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此可見,如果該員工不是非法經營罪的行為人,也不屬于涉事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有參與非法經營活動的,這樣的員工不需要承擔責任,不需要坐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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