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責任承擔原則
對于共同犯罪行為,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動中所起到的作用各不相同,所以對于各犯罪分子的量刑也不一樣,對于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其所需要承擔的刑罰是最重的,那么,共同犯罪責任承擔原則是怎樣的呢?下面就跟著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共同犯罪責任承擔原則 1、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即盡管行為人只分擔了部分實行行為,也要對共同實行行為造成的全部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 2、區別對待原則,即在堅持前一原則的前提下,應盡量分清主從犯,在具體量刑時對各共犯人實行區別對待; 3、罪責自負原則。
二、哪些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 1、共同過失犯罪行為。即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不屬于共犯,只需根據個人的過失犯罪情況分別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即可。 2、故意加過失的情形。二人以上實施共同的危害行為,但罪過形式不同,即一人為故意犯罪,一人為過失犯罪,雖然兩人的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但不屬于共同犯罪。 3、同時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所謂同時犯,即指沒有共同實行犯罪的意思聯絡,而是在同一時間同一場所實施行同一性質的犯罪行為,對此應作為單獨犯罪分別論處。 4、實行過限的情形。所謂實行過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圍之外的犯罪行為,這部分過限不屬于共犯范疇。共犯人超過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對其他罪只能由實行該種犯罪行為的人獨自負責,其他共犯人對此不負刑事責任。三、共同犯罪的主體有哪些情形 1、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根據刑法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要求,不會構成犯罪;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在此之外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十六周歲以上的人則應負刑事責任。 2、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構成犯罪的人必須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如果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的,則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另外,共同犯罪本身而言,必須是共同故意犯罪,如果是過失犯罪的,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共同犯罪責任承擔原則的相關內容,在共同犯罪重,各罪犯承擔刑事責任需要遵守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區別對待原則以及罪責自負原則,對于所起作用很小的從犯或者脅從犯可以從輕量刑,若您還有什么法律疑問,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共同加害行為承擔什么責任?
法律主觀:
共同加害人的民事責任包括共同加害人的對外責任和共同加害人的對內責任。
1、共同加害人的對外責任。
在共同加害人的對外責任上,由于共同加害行為較之單一加害行為的危害性更大,為有效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民法一般均要求共同加害人承擔連帶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兩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加害人對外的連帶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加害人不得約定改變。同時,受害人也無權免除部分共同加害人的民事責任。
2、共同加害人的內部責任。
在共同加害人的內部責任上,承擔的按份責任。各共同加害人應按其過錯的大小、責任的輕重確定各自應當承擔的份額。部分共同加害人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后,即可取得向其他共同加害人的追償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
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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