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處罰的標準是什么
一、 挪用特定款物罪 處罰的標準是什么 我國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于特定款物專門使用的財經管理制度。我國在政府財政支出中特別設立民政事業費一項,包括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以便幫助人民群眾戰勝自然災害,解決生活中的具體困難。這對于安定群眾生活,以及恢復再生產能力,將困難和災害限制在最小的范圍之內,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對上述特定款物決不允許任意挪用,必須做到專款專物專門使用,這是我國一項重要的財經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挪用國家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所謂“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將專用款物挪作他用,如用于搞經濟開發項目、炒房地產、購置小轎車等違反專款專用的行為,這種他用不包括放進個人腰包的行為,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上述7種專款歸個人使用的,則應以 挪用公款罪 從重處罰。因此,這里的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擾、扶貧、移民、救濟工作款物罪中的挪用,只能是擅自將上述特定的款物挪作其他公用的行為。 同時,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才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之所以不僅要求“情節嚴重”,還要求有“重大損害”的結果才追究刑事責任,是由于本罪的挪用行為與 貪污罪 、挪用公款罪、 盜竊罪 、 詐騙罪 中獲取財物行為的性質畢竟不同。通常認為,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抗洪、抗旱、抗震、防汛等工作的重大困難和損失的;挪用特定款物數額較大,直接侵害群眾生活利益或者妨害恢復生產自救的;直接導致災情擴大的;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群眾逃荒、疾病、死亡的等,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對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而故意挪用,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我國在政府財政支出中特別設立民政事業費一項,包括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以便幫助人民群眾戰勝自然災害,解決生活中的具體困難。對上述特定款物決不允許任意挪用,必須做到專款專物專門使用,如果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私自挪用,情節嚴重的話構成犯罪,即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的標準
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的標準為五萬元以上。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數額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1、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相關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定罪處罰。
有相關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第六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根據相關法律可知,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認定方法如下: 1、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追訴:挪用特定款物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000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嚴重損害國家聲譽,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 2、此外,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還要求達到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造成“重大損害”,一般是指嚴重影響當時當地的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工作,直接導致民政對象的人身傷亡、房屋倒塌、財產損失、牲畜傷亡,以及直接導致大面積糧田病蟲害現象,救災搶險工作不能及時進行而引發的其他直接物質損失。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怎么定罪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一、公司員工挪用公款量刑標準
如果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量刑標準為:(1)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2)有以下行為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四)其他嚴重的情節。(3)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如果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量刑標準為:(1)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有以下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四)其他嚴重的情節。(3)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另外,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二、中國刑法挪用公款罪怎么量刑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挪用公款歸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月未還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處五年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退還處十年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人使用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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