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容留,是指允許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場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容留行為既可以主動實施,也可以被動實施,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能是無償的。
根據《刑法》第354條的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而容留他人吸食、注射的,成立本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身體健康。犯罪對象是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二)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容留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或者允許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場所內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容留行為既可以是主動實施的,也可以是被動實施的,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他人是指除本人以外的其他所有人。但如果被容留的人是行為人的近親屬,也不宜認定為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他人”。
提供的地點,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親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隱藏的場所,一般是行為人專門為吸毒者準備的某種比較固定的場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賃他人房屋讓他人吸毒,飯店、賓館、咖啡館、灑吧、舞廳等營業性場所的經營、服務人員利用經營性場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輪船、火車、汽車的司機管理人員利用交通工具讓他人吸毒等等。至于為他人提供吸毒場所的次數、人數以及提供時間的長短,均對本罪的構成毫無影響,即不論容留幾人,也不論容留了幾次,以及多長時間,都可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注意,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方面
本罪行為人在主觀方面表是故意,即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而容留。
本罪在罪數、量刑方面均需要區分具體情況予以探討,具體內容如下:
(一)罪數問題
根據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的有關規定,向他人販賣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販賣毒品,符合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并罰。
通常而言,販賣毒品行為與容留他人吸毒行為并不具有刑法上的牽連關系,故原則上應單獨評價,在容留他人吸毒行為達到定罪標準的情況下,與販賣毒品罪數罪并罰。但對于實踐中常見的多次讓他人在相關場所“試吸”毒品后又向其販賣毒品的,因讓他人“試吸”毒品的行為屬于販賣毒品的手段行為,故不宜認定為容留他人吸毒罪并數罪并罰。
(二)量刑問題
根據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的有關規定,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因此,對于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的,實踐中普遍認為具有可寬宥性。主要考慮到吸毒是違法行為而不是犯罪行為,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的多系不得已而為之,吸毒者的近親屬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受害人,對此類情形從寬處罰,既能夠彰顯司法的人性化,也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因此,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如父母二年內多次在自己家中容留已單獨居住的成年子女吸食毒品的,或者同胞姐姐在自己家中容留未成年弟弟吸食毒品的,一般可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作為犯罪處理。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確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除極少數情節惡劣的情形外,一般也應酌情從寬處罰。
此外,根據《刑法》第354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在量刑時,尤其應注意適用《刑法》第356條關于再犯從重處罰的規定,即“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61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因此,對于容留他人吸毒罪,應當區別以下三種不同的犯罪行為,分別予以從輕到重的處罰:(1)對單純容留行為,應當處以相對較輕的刑罰;(2)對以牟利為目的的容留行為,應當在法定刑幅內處以相對較重的刑罰;(3)對以販賣毒品為目的的容留行為,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從重處罰,并在此基礎上與販賣毒品罪進行數罪并罰。
容留他人吸毒是行為犯。從刑法條款來看,行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為其提供場所,就可以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和次數的多少、持續時間的長短并不是構成本罪的要件,僅是作為量刑情節考慮。筆者認為,犯罪最本質的特征是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社會危害性體現在侵害國家毒品管制制度和人們的身心健康,其危害程度應當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人身損害程度。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的情節顯著輕微,則不能認定為犯罪,否則勢必會出現打擊面過寬,達不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十一條
容留他人吸毒案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
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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