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犯罪對象是什么
貪污罪犯罪對象是什么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怎么量刑貪污罪犯罪對象
貪污罪犯罪對象如果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貪污罪的對象范圍有哪些?
請問,私自多占有村民的水田是貪污嗎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產,具體包括:
(1)國有財產,即國家所有的財產。主要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國有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的財產。
(2)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主要包括集體所有制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經濟組織中的財產。在經濟活動中,公民多人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屬于合伙人共有,不屬于集體所有的財產。
(3)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公益事業”,主要是指服務于社會公益的非營利性事項。“社會捐助”,是指個人、組織或單位向社會公益事業以及向貧困地區所捐贈、贊助的款物。“專項基金”,是指專門用于上述公益事業的各種基金。
(4)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運輸中的私人財產。
對單位經濟性質,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的基礎上,綜合考慮注冊資金來源、人員管理、利潤分配等情況,實事求是地確定。單位雖然有國有、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營業執照,但是國有、集體所有制主體沒有投資,沒有貸款和集資,也沒有按國有、集體所有制企業管理機制進行管理,完全由個人自籌資金、自聘人員、自主經營,對剩余的所創利潤,按約定可以自主分配的,不屬于貪污。
貪污最高判多少年
貪污罪最高可判死刑,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貪污罪的立案標準為:
1、個人貪污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2、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應予立案。
貪污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貪污罪的客體要件,客體是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以及職務的廉潔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職務的廉潔性,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物;
2、貪污罪的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這是貪污罪區別于盜竊、詐騙、搶奪等侵犯財產罪的重要特征;
3、貪污罪的主體要件,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所謂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4、貪污罪的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貪污罪。
貪污罪的量刑標準:
1、貪污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貪污罪中的“數額較大”,貪污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貪污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貪污罪中的“數額巨大”;貪污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貪污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貪污罪中的“數額特別巨大”貪污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綜上所述,貪污罪最高可判死刑,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污罪、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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