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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如何立功(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應該如何立功)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5-17 05:33:02

罪犯重大立功表現情形有哪些

1、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的行為,經過調查發現其所說確實屬實。
2、提供重要線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各種犯罪線索。
3、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
4、犯罪人在羈押期間,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殺、脫逃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監視行為,及時向看守人員報告。
5、遇有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奮不顧身加以排除。
一、犯人立功情形有哪幾種
根據我國刑法第68條第1款的規定,立功表現為以下兩種情形:
1、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犯罪人之間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為,犯罪人在歸案以后,不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因此是一種立功表現。
2、提供重要線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各種犯罪線索,例如證明犯罪行為的重要事實或有關證人等。除上述刑法列舉的兩種立功表現以外,下述情形也應視為立功:
(1)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在逃的罪犯,可以節省司法成本。因此,這種行為應視為立功表現。應當指出,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與其無關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確實協助司法機關捕獲罪犯,就應視為立功表現。
(2)犯罪人在羈押期間,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殺、脫逃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監視行為,及時向看守人員報告。
(3)遇有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奮不顧身加以排除,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涉及的“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等的“重大”,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
二、構成立功表現要符合哪些條件
1、主體要件。立功的主體是一切歸案的犯罪分子,無論其主觀惡性輕重、犯的是何種罪行、可能判處的刑罰輕重,有無悔罪表現、有無自首、坦白等情節。
2、時間要件。立功必須發生于犯罪分子到案后,終審判決生效前。“到案”包括二種情況,一是指在詢問、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及公民扭送過程中,從犯罪分子被公安機關第一次詢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應認為是“到案”。二是指犯罪分子自動投案,自動投案的認定從自首制度。立功的開始時間不宜定得過早,一般應以犯罪分子知道自己的罪行被司法機關通過法律程序確認之時為宜,因為只有此時犯罪分子才有立功贖罪的愿望。
3、行為要件,即犯罪分子實施的立功行為。具體包括刑法第68條及司法解釋規定的五種形式的一般立功及重大立功行為。
4、確認要件。即犯罪分子所檢舉揭發的他人犯罪事實、所提供的破案線索、所提供的其他犯罪分子的藏匿地點、活動規律等信息必須真實、有效,司法機關據此查證了他人犯罪事實、偵破了其他案件、抓獲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反之,如果犯罪分子所揭發、提供的內容不屬實,或未能查證屬實,則不能認定立功。另外,如果犯罪分子雖想阻止他人犯罪事實,但未能成功,或者雖做了一些其他對國家和社會有利的行為,但表現并不突出,也不足以構成立功。
目前在我國,立功可以分為一般立功與重大立功。對于重大立功,成立的要件要求更為嚴格一些。而認定為重大立功,則可以對犯罪分子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若,僅僅是構成一般立功的話,那按照《刑法》中的規定,此時可以對犯罪分子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雖然都是從寬作出處罰,但從寬處罰的力度卻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嫌疑人立功條件包括哪些

犯罪嫌疑人 立功 條件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 刑法 第68條第1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因此,構成立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立功的時間 立功的時間是指立功表現發生的時間。立功發生在 刑事訴訟 過程中,犯罪人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是在其歸案以后判決宣告以前。立功的時間是量刑階段的立功與行刑階段的立功的主要區別。行刑階段的立功,是指 刑罰 執行過程中的立功表現,具有立功表現的,可以獲得 減刑 。而作為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種發生在量刑階段的立功,是判決宣告前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情形,因此它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 (二)立功的表現 根據我國刑法第68條第1款的規定,立功表現為以下兩種情形: (1)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犯罪人之間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為,犯罪人在歸案以后,不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因此是一種立功表現。 (2)提供重要線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各種犯罪線索,例如證明犯罪行為的重要事實或有關 證人 等。 除上述刑法列舉的兩種立功表現以外,下述情形也應視為立功:(1)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在逃的罪犯,可以節省司法成本。因此,這種行為應視為立功表現。應當指出,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與其無關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確實協助司法機關捕獲罪犯,就應視為立功表現。(2)犯罪人在 羈押 期間,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殺、脫逃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監視行為,及時向看守人員報告。(3)遇有自然災害、 意外事故 奮不顧身加以排除,等等。 (三)立功的效果 立功不僅是一種表現,而且必須要有某種實際效果。立功表現形式不同,其立功效果亦有所不同。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立功表現,須經查證屬實才能成立。查證屬實是指經過司法機關查證以后,證明犯罪人揭發的犯罪行為確實屬實。如果經過查證,犯罪人揭發的情況不是犯罪事實或者無法證明,則不屬于立功。提供重要線索的立功表現,須使犯罪案件得以偵破。使犯罪案件得以偵破是指司法機關根據犯罪人提供的重要線索,查清了犯罪事實,破獲了犯罪案件。其他立功表現,同樣也要具有這種立功效果。 如果同時認定罪犯具有自身和立功情形的話,則在處罰的時候其實減輕處罰的力度是更大的,再加上此時的犯罪情節本身就比較輕微,那么免除處罰也不是沒有可能。但是我們也要注意,在免除處罰的情況下,也是認定行為人是構成了犯罪的,并不是說這個時候就代表沒有構成犯罪。

在監獄里如何立功

我有個朋友在服刑,請問在監獄里如何立功,好象找不到立功的機會呀,救人,里面不可能死人.
根據我國刑法第68條第1款的規定: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
因此,構成立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時間立功的時間是指立功表現發生的時間。立功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人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是在其歸案以后判決宣告以前。立功的時間是量刑階段的立功與行刑階段的立功的主要區別。
行刑階段的立功,是指刑罰執行過程中的立功表現,具有立功表現的,可以獲得減刑。
而作為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種發生在量刑階段的立功,是判決宣告前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情形,因此它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
表現根據我國刑法第68條第1款的規定,立功表現為以下兩種情形:
(1)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犯罪人之間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為,犯罪人在歸案以后,不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因此是一種立功表現。
(2)提供重要線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各種犯罪線索,例如證明犯罪行為的重要事實或有關證人等。
除上述刑法列舉的兩種立功表現以外,下述情形也應視為立功:
(1)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在逃的罪犯,可以節省司法成本。因此,這種行為應視為立功表現。應當指出,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與其無關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確實協助司法機關捕獲罪犯,就應視為立功表現。
(2)犯罪人在羈押期間,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殺、脫逃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監視行為,及時向看守人員報告。
(3)遇有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奮不顧身加以排除,等等。
效果立功不僅是一種表現,而且必須要有某種實際效果。立功表現形式不同,其立功效果亦有所不同。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立功表現,須經查證屬實才能成立。查證屬實是指經過司法機關查證以后,證明犯罪人揭發的犯罪行為確實屬實。如果經過查證,犯罪人揭發的情況不是犯罪事實或者無法證明,則不屬于立功。提供重要線索的立功表現,須使犯罪案件得以偵破。使犯罪案件得以偵破是指司法機關根據犯罪人提供的重要線索,查清了犯罪事實,破獲了犯罪案件。其他立功表現,同樣也要具有這種立功效果。

看守所立功程序有規定嗎?

一、看守所 立功 程序是否有規定? 羈押 在看守所期間立功并沒有什么特別的程序,在看守所有立功線索,應該報告給警察。屬于立功,在量刑時會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刑法 第68條規定,犯罪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后 自首 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看守所(Detention house),是羈押依法被 逮捕 、 刑事拘留 的 犯罪嫌疑人 的機關。對被判處 有期徒刑 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 刑罰 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哪些屬于立功表現? 根據我國刑法第68條第1款的規定,立功表現為以下兩種情形: (1)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犯罪人之間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為,犯罪人在歸案以后,不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因此是一種立功表現。 (2)提供重要線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各種犯罪線索,例如證明犯罪行為的重要事實或有關 證人 等。 除上述刑法列舉的兩種立功表現以外,下述情形也應視為立功: (1)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在逃的罪犯,可以節省司法成本。因此,這種行為應視為立功表現。應當指出,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與其無關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確實協助司法機關捕獲罪犯,就應視為立功表現。 (2)犯罪人在羈押期間,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殺、脫逃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監視行為,及時向看守人員報告。 (3)遇有自然災害、 意外事故 奮不顧身加以排除,等等。 在看守所立功這就是說案件還沒有正式的被起訴,而且立功也分為好幾種,比如說在羈押期間,如果說犯罪嫌疑人自身看見其他的在押犯有逃脫的這種行為,及時向看守所的工作人員報告了這就算是立功了。所以,所謂的立功的程序其實是不成立的,立功是犯罪嫌疑人根據當時的情況做出的一些選擇,不需要考慮程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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