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詐騙財物數額較大的,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詐騙他人財物價值在3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3000至1萬元范圍內具體數額較大的標準,由各地區高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檢察院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法律客觀:l、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第三條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諒解的;(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第四條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第五條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第六條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第七條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第八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九條案發后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占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第十條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一)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二)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三)對方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四)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詐騙罪量刑標準金額如下:
1、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詐騙罪的認定如下:
1、詐騙罪與借貸行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緩虧拿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2、詐騙罪與代人購物拖欠貨款行為的界限。對以代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取走貨款,沒買到東西,又擅自挪用貨款,拖欠不還款的行為,應著重考察其真實目的、雙方的關系、事情的起因、代辦人的具體行為、拖欠的情節、后果等等,從而正確判斷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圖。如能明確想代人購物,因故未能買到挪用仍擬歸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如果以代購為名,行詐騙之實,騙取大量財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3、詐騙罪與集資辦企業因虧損躲債的界限。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擾搭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空褲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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