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刑法》第81條規定,適用假釋必須遵守下列條件:
一、法定的對象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適用假釋。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且屬于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假釋是對犯罪分子有條件地提前釋放,同時,國家并不排除對其繼續執行尚未執行的那部分刑罰的可能性。這一特點決定了假釋不適用于被判處其他刑罰的犯罪分子。
二、法定的實質條件
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視,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或者關鍵條件。犯罪分子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的,應當認為“確有悔改表現”:認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范和監獄紀律;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還應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在刑罰執行中的一貫表現,犯罪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征,假釋后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
假釋的法定程序是:
一、由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監獄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并附以下材料:
1、罪犯評審鑒定表;
2、罪犯獎懲表;
3、終審法院判決書和裁定書;
4、歷年減刑裁定書復印件;
5、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具體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殘(自傷自殘除外)的材料。
對無期徒刑假釋建議書應當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釋建議。
二、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監獄的假釋建議書后審查其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齊備、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材料后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釋。
假釋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計算,考驗期為執行完畢的刑期,考驗期內一般不予減刑,被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假釋之日起執行。
假釋的程序:
1、由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監獄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并附相關材料;
2、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監獄的假釋建議書后審查相關材料;
3、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材料后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釋。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九條
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第八十二條
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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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假釋的程序是依照減刑的程序進行的,也就是說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假釋。其中假釋的適用條件有: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還有無期的被實際執行13年以上符合條件的。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條規定: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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