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過錯后,應該及時去處理以及協商賠償事宜,其中有一關鍵的一步便是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而誰來承擔這個責任在醫療過錯糾紛當中一直是爭論不清的。
一、醫療損害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患者一方對接受了醫學診療以及有損害后果進行舉證,此外提出對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進行鑒定,或者對醫療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以及偽造、篡改病歷資料提供證明。如果醫療機構有隱匿、銷毀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行為,則免除了患者一方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證明責任。相應的,醫療機構仍然需要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此外被認定為存在醫療過錯以及因果關系的還要對醫療行為的責任程度承擔舉證責任。
醫療侵權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在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對醫學知識缺乏基本了解,難以舉證證明致害人在醫療服務中有過錯,如果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勢必使受害人處于十分不利地位。
二、確定統一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舉證責任規則
醫療技術損害責任的舉證責任規則,應當由受害患者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受害患者一方無法舉證證明的,可以有條件地適用舉證責任緩和,能夠證明表現證據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醫療過失。如果受害患者能夠證明醫療機構存在法定情形,亦推定醫療過失。
法定情形可以確定為以下四種: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的;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三)偽造、銷毀、篡改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四)醫學文書應記載而未記載或者記載缺漏足以顯示有重大醫療瑕疵情事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醫療過失的,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失的證據,能夠證明的,免除侵權責任,不能證明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倫理過錯損害責任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原告負擔醫療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要件的舉證責任。對醫療過失要件實行推定,只要醫療機構沒有盡到告知義務等倫理注意義務的,就推定為有過失,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醫療機構負擔舉證責任。
三、醫療侵權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的
醫療侵權可以適用過錯推定的情形,因醫療侵權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的是因果關系推定和過錯推定。
如果當事人因為醫療糾紛起訴到了法院,那么承擔舉證責任的應當是原告,原告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給出相應的證據證明,因此大家在醫院就診時,一定要保留好相關診斷證明及單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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