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的,工傷保險待遇與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請求權的基礎是不同的,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也是不同的,法律性質也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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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可以同時請求工傷賠償和交通事故賠償,也就是說受害人可以兼得兩個賠償,沒有先后順序。從法條可以看出,在認定工傷的同時可以向侵權第三人請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工傷賠償和交通事故賠償兩者間是選其一請求、還是同時請求、還是先選其一請求在不能滿足時再選另一請求進行差額補充,《工傷保險條例》和《道路安全法》等相關法規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明確規定。根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既在認定工傷的同時可以向侵權第三人請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可以認為可以同時請求工傷賠償和交通事故賠償,也就是說受害人可以兼得兩個賠償。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交通事故后認定為工傷,可以獲得雙重賠償,但是雙重賠償并不是兩類賠償相加,如何賠償,法律沒有統一規定,而要看當地的規定,很多地方是差額賠償,就是說先按交通事故賠償處理,賠償金額低于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其差額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有的地方是傷者得到肇事方賠償后,工傷賠償要做一些扣除,如醫療等費用。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法律客觀:一、工傷如何認定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二、工傷事故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同時獲得嗎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解答如下:第一,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并負次要責任,應認定為工傷。第二,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應取得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的雙重賠償,但司法實踐中各地掌握政策、操作不一,所以二者兼得僅是一種法律上的可能性。相關知識:關于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于工傷問題,勞動部1996年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由于什么是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線路”、加班的途中時間是否屬于“上下班的規定時間”等問題難以界定,因此經常引發很多爭議。2004年1月1日起《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舊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即廢止。《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可以看出《工傷保險條例》在認定這種情形的工傷時,刪掉了“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限制。上下班途中作為實現勞動者勞動權利和休息權利的必要途徑,對其進行和工作場所相當的保護體現了工傷保險賠償理論保護弱勢勞動者和減輕用人單位經濟負擔的原則。只要是為了上班工作或是為了下班休息而在路途中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就應當認定為工傷。無論是遲到抑或早退也無論是否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否存在責任。所以不會因為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而不進行工傷認定。關于工傷認定后的待遇問題,因交通事故賠償已經結束,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否享受工傷和交通事故雙重賠償的問題實際上是工傷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能否雙重賠償的問題。這是目前法律界有爭議的話題。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與民事損害賠償性質上存在根本的差別。《工傷保險條例》正式實施后,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傷戶都要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應當參保的企業違法不繳納保險費的,發生工傷事故,也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承擔給付工傷職工相應保險待遇的責任。相對于民事損害賠償而言,工傷保險具有特殊的優點:工傷保險實行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并且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錯,只要發生工傷,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應給予全額賠償。民事侵權考慮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過失,實行過失相抵,即根據受害人過失程度相應減少賠償數額。此外,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有利于受害人及時獲得充分救濟;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分散了賠償責任,有利于企業擺脫高額賠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業風險過大導致競爭不利;工傷保險還有利于勞資關系和諧,避免勞資沖突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綜上可以看出,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二者的法理基礎、法律關系有原則上的不同,法律也沒有禁止享受雙重待遇,因此,從法理上分析可以兼得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的雙份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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