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有損害事實存在;,(二)要有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的行為;,(三)損害事實和違法行為間要有因果關系;,(四)實施違法行為的人須有過錯。,(一)當事人在發生人身損害事故時,由于首先想到的是治療,對往往會忽略證據的收集和保管,遺失或者疏忽獲得賠償的主要證據,導致日后因為缺乏證據而無法獲得應得的賠償,為了在身體收到傷害的同時,能夠獲得最大的經濟補償,受害人要注意:,1、受傷后,及時到正規醫院就醫,切勿私自處理,以免后患無窮;,2、保留治療中的各類費用支出的憑證,包括:醫療費、藥品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護理費等);,3、出院時別忘了要求醫生開具醫院證明:一要證明病情,二要建議休息x個月。如果病情嚴重或出院后不能自由活動、需要他人照顧的,可以要求醫生出具建議臥床休息或需要護理x個月的證明。,4、如果傷勢較嚴重或受傷后大量出血,可以要求醫生在病歷及診斷證明書中寫明加強營養,以助恢復。這是獲得營養費的重要證據。,5、出院以后切記至少每個月去復診一次,復診時如果需要休息,一定要要求醫生出具建議休息一個月的證明,因為門診的建休證明最長只能開一個月。如果醫生只同意給你開建休半個月的證明,半個月后你要繼續去復診并要求開建休半個月的證明,在誤工時間上一定要證明是持續的。這是以后要求賠償誤工費的唯一依據。,6、如果你是外地來城市務工的人員或雖是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生活多年,要找到你受傷前一至兩年的暫住證,這將是能獲得按城鎮標準賠償的重要依據。,7、如果受傷比較嚴重,可能構成殘疾的,在治療結束后,一定要做傷殘鑒定,這是獲得殘疾賠償金以及繼續治療費的依據。,8、發生傷害后,為免法定的賠償數額被少算,建議及時向律師咨詢相關賠償,切忌直接與侵權人協商解決。,案件涉及人身權益,不適用風險代理。實行風險代理的案件僅限于涉及財產關系的訴訟仲裁案件。,《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后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繼承案件;,(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法律客觀:用人單位的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對外承擔侵權責任,這種責任也在理論上被稱為替代責任,即由他人對行為人的行為承擔責任。由于工作人員是為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可以從工作人員的工作中獲取一定的利益,因此,工作人員因工作所產生的風險,需要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與工作人員相比,一般經濟能力較強,讓用人單位承擔責任,有利于更好地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用人單位在選任工作人員時能盡到相當的謹慎和注意義務,加強對工作人員的監督和管理。法條規定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就這兩個法條,需予以注意的是:其一,“造成他人損害”中的“損害”,包括物質的損害,也包括人身的損害及其它無形的損害。很奇怪,在以往的法條中,一直缺乏對工作人員造成他人財產損害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的條款(雖然這在法理與實務上都是勿庸置疑的),這次填補了空白。其二,“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應該是包括勞動關系用工,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包括退休人員被返聘,也包括下崗職工被其它單位聘用。包括在單位實習的學生嗎?應該包括。其三,勞務派遣下,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雇主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過錯的、補充的責任,這是一個新規定,值得注意。一是勞務派遣單位只有有過錯時,如對派遣員工管理存在故意或過失,導致他人損害時,才承擔責任;其二,即使承擔責任也是補充責任,即用工單位無力全部賠償時,才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差額部分的賠償責任;其三,如果勞務派遣單位就損害行為并不存在管理上的過錯,則不承擔責任。而用工單位是不管有沒有管理上的過錯,都要承擔責任。其四,如上所述,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承擔責任是無過錯責任,即用人單位不管管理上有沒有疏漏等過失,只要其工作人員造成侵權,都要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但這里要注意的是,這個“無過錯責任”指的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不是“用人單位、員工與被侵權人”之間。如果法律沒有特殊規定,員工仍然需要有過錯(員工的過錯就是用人單位的過錯),用人單位才能對被侵權人承擔責任。比如說,麥當勞的員工送餐飲,消費者自己沖撞,造成自己受傷,此時麥當勞并不承擔責任。其五,如果工作人員自己受到傷害,則按工傷(勞動關系時)或雇主責任(勞動關系之外的雇傭關系時)處理。其六,個人之間的聘傭關系,也要由雇主這一方承擔責任。如自己請了個保姆,要對保姆的工作行為承擔責任(家政公司的保姆則由家政公司承擔責任)。但注意,保姆自己受傷的,是過錯責任,雇主有過錯才承擔責任,這與單位雇傭時的無過錯責任大不一樣。其七,員工履行職責有過錯,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向受害人賠償之后,是否還可以向員工追償?理論上,是可以的。但在實務中,不可能完全讓員工承擔責任,同時還需要參考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的條款。我國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用人單位的責任,我國民法通則和司法解釋都作出過規定。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分別對法人責任、雇主責任作出了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責任后,可以向雇員追償。從我國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看,我國對于用人單位采取的也是無過錯責任,只要工作人員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用人單位就要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不能通過證明自己在選任或者監督方面盡到了相應的義務來免除自己的責任。本條沿襲了現行法律的規定,明確用人單位對工作人員因工作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無過錯責任。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的前提必須是工作人員的行為構成了侵權。對于以過錯為歸責原則的責任,工作人員的行為如果沒有過錯,那么即使造成了他人的損害,用人單位也無須承擔侵權責任;在高度危險責任等以無過錯為歸責原則的責任,工作人員的行為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免責條件,用人單位也不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只有工作人員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用人單位才對該侵權行為對外承擔無過錯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是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案件,包括因賠償義務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一、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人致人受傷,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侵害人致人殘疾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賠償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以及殘疾者致殘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侵害人致死亡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死者生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二、人身損害賠償義務人怎么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賠償義務人包括:1、因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賠償義務人。2、因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替代責任的賠償義務人。比如單位員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失的,是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3、因動物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義務人。動物致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責任。4、因物件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義務人。而根據最新頒布的《侵權責任法》(從2010年7月1日開始施行,現在還不能按照這個法律作出判決)的規定,賠償義務人包括:1、因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賠償義務人。2、因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替代責任的賠償義務人,比方說監護人、用人單位、醫療機構。3、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4、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5、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6、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肇事者。7、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8、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賠償義務人。9、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10、因物件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義務人。以上就是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范圍規定的介紹。在進行賠償的時候,由于具體的傷害情況不同,因此最后所涉及到的賠償項目、賠償數額也是不一樣的。
法律客觀:人身損害賠償統一規則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20號在多數情況下能夠實現人身損害賠償規則尤其是裁判規則的統一,但是也有一些例外。以下幾方面的問題應當特別注意。1、國家賠償案件國家賠償法中有明確規定的,應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而不適用法釋〔2003〕20號的規定。原因如下:首先,國家賠償最終由國家承擔法律責任,是主權者的賠償,不同于普通模式侵權賠償。其次,國家賠償法是基本法律,在效力上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2、醫療事故糾紛《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法釋〔2003〕20號在誤工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諸多方面存在計算標準上的差異,在支付方式上也有所不同。在醫療事故糾紛中,應該優先適用法釋〔2003〕20號作為裁判規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關于賠償范圍、計算方法的規定不宜作為裁判規則。當然,如果法釋(2003)20號中沒有做出明確規定的,可以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例如有關醫療事故的認定、行政處罰等方面的規定。3、工傷事故糾紛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與民事損害賠償性質上存在根本的差別,應該由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進行調整。4、與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協調法釋〔2003〕20號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因此,其與相關司法解釋之間的關系也需要理順。 5、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僅適用于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業過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發的海事賠償案件,其特殊性在于涉外性。依據法釋〔2003〕20號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兩個司法解釋有不同規定時,應以法釋〔2003〕20號為依據。但是《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并沒有被廢止,在法釋(2003)20號中沒有做出規定時仍有適用的余地。 5、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僅適用于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業過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發的海事賠償案件,其特殊性在于涉外性。依據法釋〔2003〕20號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兩個司法解釋有不同規定時,應以法釋〔2003〕20號為依據。但是《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并沒有被廢止,在法釋(2003)20號中沒有做出規定時仍有適用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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