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學校打鬧受傷,責任怎么劃分如下:
學生在學校有打架行為的,學校應當負相應的管理責任,并對事件中的受害人作出一定的損害賠償。
《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1、學生打架,一般是由打架者的學生家長承擔侵權責任,學校要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同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學校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除外。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學生人身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
(1)學生傷害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為過錯責任。
(2)未成年學生受到損害和未成年學生造成他人損害兩種情形下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這兩種責任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3)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時的相應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適用的過錯責任原則。
2、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
在處理學生傷害案件中,公平責任原則在一定條件下也應當適用。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雙方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觀念,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損害給予適當的補償,由當事人合理地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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