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的歸屬不同:著作人身權只能由作者或者 著作權 原始主體所有;而 著作財產權 不僅可以由作者或者著作權原始主體所有,也可以歸著作權繼受主體所有。 兩者的保護期不同:除發表權外,作者終身享有著作人身權,沒有時間的限制。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權可依法由其 繼承人 、受遺贈人或國家的著作權保護機關予以保護。 兩者所受的限制不同:著作人身權基本不受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強制許可的限制,而著作財產權則依法受到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使用和強制許可使用的限制。 《 著作權法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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