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造成死亡的酒友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喝酒意外死亡的賠償標準是這樣的: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法律客觀: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一塊喝酒人死了其他人負法律責任嗎
法律主觀:
一、一塊喝酒人死了其他人負法律責任嗎
一塊喝酒人死了其他人可能負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未發生事故。在一起喝酒沒有發生事故,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2.飲酒人出現事故。如果因為在一起喝酒出現事故,判斷共同飲酒人是否存在侵權行為,需要承擔責任,通常有兩個考量因素:
(1)在飲酒過程中是否存在過度勸酒的行為。
(2)在飲酒后是否對過量飲酒的人進行了必要且合理的照顧義務。
二、是否可以起訴一起喝酒的人
可以起訴,但是前提是一起喝酒的人存在以下幾種情形:
1.故意灌酒或是惡意勸酒。找法網提醒您,故意對飲酒人進行灌酒或者是明知其不能喝酒或是喝酒后會引發不良反應而故意要求其喝酒。
2.在飲酒人醉酒后不履行勸阻義務,在明知飲酒人不能喝酒而不進行勸阻,或是酒后要從事不宜酒后從事的事情如開車、高空作業而不進行勸阻。
3.飲酒人出現危險的情況下而不履行救助、護送義務,這種情況只有在飲酒人因飲酒出現危險的情況需要他人照顧,其他共同飲酒人才需對其照顧,護送飲酒人到安全的地方。
4.行為人對因其先行為引起的危險有防止的義務。
三、酒駕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嗎
如果只是酒駕,沒有達到醉駕程度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會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如果屬于醉駕情形,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責任免除范圍,保險公司可以墊付搶救費用后向機動車駕駛人追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1.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3.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喝酒喝死人的法律賠償標準
一般來說,如果是無過錯不用賠償,但是現實中有的法院可能會酌情要求承擔一些責任,喝酒致死主要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費用。
結合現實中情況有過錯主要是沒有盡到以下義務:
1、明知其中一人已經喝多的情形下,一起喝酒的人應該勸阻或謝絕與其喝酒;
2、對已經喝醉酒的人,要將其安全送到家中,同時告訴其家人其醉酒程度,免得耽擱最佳救治時機;
3、對于開車的朋友,假如對方喝酒后,一起喝酒的人應該勸其不得駕車等。
死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酒精的危險性而不控制酒量或輕信能夠避免,本人對過量飲酒與傷亡后果具有最直接的因果關系,自身具有重大過失,應對其傷亡后果承擔主要責任。作為同飲人的各位被告在飲酒期間及酒后并無過錯,對死亡不應承擔過錯責任。
一、酒后致人死亡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1)死亡賠償金等于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60周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減60);75周歲以上為5年]。
(2)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等于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
(3)60周歲減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等于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減(實際年齡減60)]。
(4)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等于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5年。
3、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二、酒后連帶責任一般賠多少
1、酒后連帶責任一般賠幾千元到幾萬元不等,具體的是需要根據治療所花費的費用,還有就是一些其他的情況來進行不同的判斷的。
2、《民法典》關于共同喝酒致死實際上是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的。但是明確了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因為勸酒等行為導致行為人死亡的,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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