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居民樓超出晝間55分貝,夜間45分貝算擾民。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標準適用于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鄉村居住環境可參照執行該類標準:晝間55分貝,夜間45分貝。
2_、在居民居住房屋處用儀器測得:晝間超過55分貝,夜間超過45分貝就是擾民了。
3、測量噪音污染的主管單位是當地環保局。有噪音污染,請去當地環保局舉報。
噪聲擾民投訴電話多少
1、夜間施工擾民,可以打以下電話投訴:
(1)12345市民服務熱線
(2)可撥打110
(3)12369環保熱線
2、這些電話都可舉報夜間施工噪音擾民。12369主要受理廢水、廢氣、噪聲、固體廢物等污染環境方面的問題。當市民發現身邊有此類污染事件時,可撥打110城市聯動或12369環保熱線投訴。
3、12369接到的噪音投訴較多,但噪音種類多,歸屬不同部門管理。建筑工地夜間施工等工業噪聲排放限值是屬于環保部門負責,當市民不清楚噪聲該歸哪個部門管理時,可撥打110城市聯動,其將根據投訴噪音的種類轉接到相關部門。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噪聲(生理學術語)
噪音擾民的標準是: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晝間55dB、夜間45dB;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晝間60dB、夜間50dB;超過規定的分貝就算擾民了。
噪音擾民是從22點至次日6點鐘界定的。
國家規定
“夜間”的噪聲排放標準只是比“日間”標準更高而已。無論夜間還是日間的噪聲排放標準,其與認定“噪聲擾民”存在相關但是并不一定必要的關聯。即只要產生了與環境不相適應的噪聲排放,而且也產生了居民被干擾的后果,即可認定為“噪聲擾民”。
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居民樓超出晝間55分貝,夜間45分貝算噪聲擾民。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超出晝間50分貝,夜間40分貝算噪聲;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鄉村居住環境,超出晝間55分貝,夜間45分貝算噪聲;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超出晝間60分貝,夜間50分貝算噪聲;工業區,超出晝間65分貝,夜間55分貝算噪聲;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線道路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內河航道兩側區域,超出晝間70分貝,夜間55分貝算噪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一條 本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四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噪音污染標準是45分貝到55分貝之間,超過這個標準的音量,即屬噪音擾民。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行為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民遇噪音擾民可撥打12369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投訴,或聯系當地城市管理部門或110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的規定
(1)“特殊住宅區”是指特別需要安靜的住宅區,其環境噪聲標準值為晝間45分貝、夜間35分貝。
(2)“居民、文教區”是指純居民區和文教、機關區,其環境噪聲標準值為晝間50分貝、夜間40分貝。
(3)“一類混合區”是指一般商業與居民混合區,其環境噪聲標準值為晝間55分貝、夜間45分貝。
(4)“二類混合區”是指工業、商業、交通與居民混合區,“商業中心區”是指商業集中的繁華地區,二者的環境噪聲標準值均為晝間60分貝、夜間50分貝。
(5)“工業集中區”是指在一個城市或區域內規劃明確確定的工業區,其環境噪聲標準值為晝間65分貝,夜間55分貝。
(6)“交通干線兩側”是指車流量每小時100輛以上的道路兩側,其環境噪聲標準值為晝間70分貝、夜間55分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噪音污染處罰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二條 本法所稱工業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七條 本法所稱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十一條 本法所稱交通運輸噪聲,是指機動車輛、鐵路機車、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四十一條 本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因此,我認為,對于非休息時間制造以上噪聲干擾他人學習生活的,經過環境保護部門對噪聲進行鑒定確認其是否超過國家的噪聲排放標準,如果超過,受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主張對相關責任人采取行政拘留的處罰。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發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禮道歉。
在休息時間制造噪聲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報警,警方會對相關責任人直接采取行政拘留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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