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 的賠償范圍,在現行《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及《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有相關規定。 具體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上述法律、司法解釋可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被限定為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的“物質損失”,精神損害被明確排除在賠償范圍之外。 物質損失表現為被害人由于財產或人身損害而受到的經濟損失,具有財產的內容,可以通過財產表現出來。并且,只有犯罪行為與物質損失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時,被告人才需要對該損失負責。 從物質損失的發生時間來講,可分為現實損失和必然損失兩種。現實損失是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同時給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失,犯罪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一致性,如財產被損壞、滅失等。必然損失是指被告人犯罪行為發生后,必然給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失,時間上表現為犯罪行為在前,物質損害在后,這種損失是通常情況下能夠得到的物質利益,如合法的銀行利息、誤工工資、獎金、營運收入等,這些都是“對將來所造成的必然損失”。被告人不對犯罪時沒有出現、主觀上又無法確切知道犯罪后是否出現的可能的(或然)間接損失進行賠償。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般可以要求以下賠償項目: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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