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向證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收集與承辦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的,需要經過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同意,當然,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注意,辯護律師如果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手機證據的,需要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還要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的同意才行,否則是不能向他們收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可以。受委托的 律師 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檢察院、法院收集、調取 證據 或申請法院通知 證人 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第四十條規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第四十一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新刑訴法對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權相較舊刑訴法毫無突破。但是我們需注意到:新刑訴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第四十條規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根據上述規定,可知:1、辯護人提出的材料應當作證據理解,此處并沒有刑事案件辦案階段的限制,就是說辯護律師如果在案件偵查階段發現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證據,也可以進行調取,這一規定在第四十條中得到了印證。2、也就是說,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收集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3、新刑訴法規定: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既然法律賦予了律師在偵查階段以辯護人的身份,而調查取證權是辯護權利中的重要內涵之一,那么只要不影響偵查機關正常的偵查活動,辯護律師應該獲得獨立的調查取證權利,以期最大限度的維護司法公正,保證犯罪嫌疑人受到正確的法律追訴。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