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魚非法捕撈入刑標準
在內陸水域非法電魚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的,就構成犯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禁漁期電捕魚是怎么量刑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向水中施放電電魚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用電行為,如果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是要依《刑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這種“電魚”行為,還危害公共安全。沒有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機關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拘留或罰款的行政處罰,造成后果的,則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
二、非法捕撈多少斤立案
根據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六十三條,對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非法捕撈水產品兩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兩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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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六十三條
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戰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
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立案標準、量刑
法律分析:非法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在量刑方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立案標準
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本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客觀行為必須違反《漁業法》《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等保護水產資源的法律、法規。行為表現為四種類型:(1)在禁漁區捕撈水產品。禁漁區,是指對某些主要魚蝦蟹貝藻類以及其他主要水生生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劃定禁止全部作業或者部分作業的一定區域。(2)在禁漁期捕撈水產品。禁漁期,是指根據上述主要水生生物幼體出現的不同盛期,劃定禁止全部作業或者部分作業的一定期限。(3)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過國家按不同捕撈對象所分別規定的最小網眼尺寸的漁具或其他禁止使用的漁具。(4)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使用的損害水產資源正常繁殖、生長的方法,如炸魚、毒魚、濫用電力捕撈等。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同時實施上述行為的,也只成立一罪。但如果使用炸魚、毒魚等危險方法捕撈水產品,危害公共安全的,屬于想象競合,從一重罪處罰。實施本罪行為同時觸犯盜竊等罪的,也是想象競合,從一重罪處罰。成立本罪還要求情節嚴重。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誤以為不是禁漁區、禁漁期、禁用的工具或方法而捕撈水產品的,屬于事實認識錯誤,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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