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41條生產銷售假藥罪如何判刑?
《刑法》第141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判定規定是:有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性質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的,將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性質極其惡劣,后果極其嚴重的,將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至死刑。
一、《刑法》第141條生產銷售假藥罪如何判刑? 《刑法》第141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判定規定是: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認定內容 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對于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 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 2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說應依賴于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鑒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于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鑒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生產假藥與銷售假藥的這兩種行為都是屬于嚴重違法的行為,這種行為將他人的生命視為兒戲,并且也是對法律的蔑視。一旦有銷售生產假藥的行為發生,我國的相關法律將會進行嚴厲的處罰,最嚴重的有可能判處死刑,并且會將所有的非法收益沒收。
生產、銷售劣藥的,如何處罰?
按照國家藥品管理法規,明知是劣藥而進行生產、銷售,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屬于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具體處罰規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2、150條的規定,以及《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問題的解釋》,犯生產、銷售劣藥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定處罰。
生產、銷售劣藥罪中的生產和銷售行為是選擇性關系,行為人實施其中一個行為即構成犯罪。本罪為結果犯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從司法實踐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所以無論出自何種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擴展資料
生產、銷售劣藥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八條規定:生產(包括配制)、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2、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和按劣藥論處的藥品。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生產、銷售劣藥罪
劣藥的處罰標準
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一、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1)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3)超過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二、生產、銷售劣藥罪 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區別
(1)犯罪對象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象是假藥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對象是劣藥,即依照規定屬于劣藥的藥品。
(2)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即只要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就可以構成犯罪,不必要求造成實際危害。
三、劣藥處罰新規如下:
1、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2、后果特別嚴重,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單位犯本罪,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生產銷售劣藥的處罰有哪些
生產銷售劣藥的處罰有罰金、拘役等。生產、銷售偽劣藥品構成犯罪的,依據犯罪情節量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生產、銷售劣藥罪,是指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劣藥的藥品。
一、生產銷售劣藥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1、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生產銷售劣藥的立案標準
生產(包括配制)、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2、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3、本條規定的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和按劣藥論處的藥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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