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受賄罪的判刑標準?
新刑法對受賄罪的判刑標準?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也就是參照貪污罪處罰。且索賄的從重處罰。受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受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關于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等情節的的認定:受賄數額3萬~20萬,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受賄數額在1萬~3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一)多次索賄的;(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四)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七)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八)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20萬~300萬,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受賄數額在10萬~20萬,具有以上八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受賄數額在300萬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受賄數額在150萬到300萬的,具有以上八種情況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符合以上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符合規定情形的,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單位受賄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
法律分析:犯此罪,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公司人員受賄罪怎樣處理
公司人員受賄罪怎樣處理公司人員受賄罪,犯罪嫌疑人會被人民法院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犯罪嫌疑人會被人民法院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一、公司人員受賄罪怎樣處理
1、公司人員受賄罪,犯罪嫌疑人會被人民法院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犯罪嫌疑人會被人民法院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二、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的區別是什么
單位受賄罪也是通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來實施的,很容易與受賄罪相混淆。兩者的區別主要有:
1、主體不同。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是單位,而且只能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國有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是自然人,而且只能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或者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自然人。一般來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均能成為受賄罪的主體,但是受賄罪主體的范圍要更廣,還包括所屬單位雖非上述單位但其本人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性質的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在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等;
2、主觀方面不同。單位受賄罪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受賄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在自己個人意志支配下,為謀取私利而進行的。如果是單位成員假借單位名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把財物占為己有的,則應按受賄罪處理;
3、客觀方面不同。
(1)受賄罪中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則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在單位受賄罪中,無論是索取他人財物還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都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
(2)單位受賄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財物,要歸單位整體所有,即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為單位帶來了非法利益;而受賄罪中收受的財物歸受賄人個人占有;
(3)單位受賄罪中,不要求構成此罪的單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受賄罪中,要求構成此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利用職務便利”的行為;
(4)單位受賄罪中要求具有“情節嚴重”的行為,且該“情節嚴重”是構成單位受賄罪的必要條件,而受賄罪的定罪中沒有該情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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