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過,可以出國。我國對拘留釋放后的人員,沒有出國的限制。但是如果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則護照簽發機關不予簽發護照,也就不能出國。 不只是刑事案件,如果有人民法院通知的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護照簽發機關也不予簽發護照。 除此之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后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護照簽發機關也不予簽發護照,不能出國。
法律客觀:《 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二條 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四)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可以申請出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1.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2.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3.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4.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的;
5.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經2012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12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7號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出境入境管理法把諸多被實踐證明成功的出入境便利措施上升為法律規定。比如,具備條件的口岸,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為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提供專用通道等便利措施;改革了華僑回國定居審批制度,明確華僑在國內可以憑本人護照證明其身份;
為實施人才簽證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為符合條件的外國人才、投資者等提供停留居留便利;完善了中國“綠卡”制度,為逐步放寬“綠卡”申請條件留下空間等,將對深化對外開放起到重要作用。
《出境入境管理法》立足于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基本國情,堅決貫徹實施改革開放的基本國策,將一些被實踐證明成功的重要改革舉措、國際通行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并為下一步可能采取的改革措施在法上留下了空間,對于進一步便利人員“走出去、請進來”,深化國家引智引資戰略將起到重要作用。
參考資料國家移民管理局:國家移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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