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的犯罪構成是什么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 (2)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 (3)進行非法活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責任公司 的董事、監事。 (2)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工。上述的董事、監事和職工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3)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性質的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另外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其他職工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只能成為 挪用公款罪 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并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協助挪用資金什么罪
協助挪用資金構成挪用資金罪,協助人是從犯。
挪用資金罪量刑標準2023:
1、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方面,侵犯的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而犯罪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財產;
2、客觀方面,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3、主觀上,只能是出于故意;
4、主體上,由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構成。
綜上所述,要知道,成立挪用資金罪,也是需要達到一定的立案標準,否則的話公安機關不會以刑事犯罪立案偵查。實踐中,對于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利用自己職務的犯罪,除了挪用資金罪外,常見的還有職務侵占罪。但是在客觀方面,二者的具體表現卻不一樣,這也是需要仔細作出區分,以免出現定錯罪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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