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罪犯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等立功表現的,可以適當進行減刑。為了從司法公正的要求出發,“查證屬實”是認定立功的一個法定要求。(一)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二)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二、緩刑期間立功可以減刑嗎如果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由考察機關報請法院申請減刑。但緩刑并不嚴格約束罪犯的自由,所以在執行過程中,緩刑很少有減刑的。根據《刑法》第七十三條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第七十五條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第七十六條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后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三、一般立功減刑和重大立功減刑都是怎么規定的呢(一)一般立功一般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二)重大立功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所稱“重大犯罪”、“重點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情形。第六十八條【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修正案(八)第九條】我國刑法對“重大立功表現”是在68條、78條分別作了規定。《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各個法律都規定了其相應的范圍,違反了就會受到相應的制裁。我們剛看到了一般立功減刑和重大立功減刑的規定可謂很嚴格了,所以更應該清楚違反了刑法的處罰的嚴重性。當然法律的設立并不是為了懲罰,而是為了保障人們的合法權益,所以我們更應該嚴格遵守法律。相信看到這里大家已經對立功較為全面的了解了,以上內容為您介紹了減刑、看守所在押人員及認定。
法律客觀:什么叫做服刑的重大立功表現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有以下情形視為重大立功表現:(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另外《刑法》第449條規定的戴罪立功是指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服刑人員減刑的法定程序1、對有期徒刑服刑人員(包括原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已減為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員)減刑時,由服刑人員所在監區(分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經監獄主管部門審核,主管監獄長批準后,由監獄提出書面減刑建議,提請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2、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服刑人員的減刑,應當由服刑人員所在監獄提出書面減刑建議,報請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后,提請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3、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減刑的結果應當在服刑人員中公開。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這些都屬于有重大立功表現,應當減刑。減刑一般由監獄提出書面減刑建議,提請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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