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控告人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算起,七天之內可以向原公安機關提出復議,要求立案調查。復議申請書要說清楚被告人的具體行為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公安機關收到控告人的復議申請書,會重新審核案情,在七天之內做出決定,并且告訴當事人最后的決定。
2、原公安機關復議之后還是決定不予立案調查的,要做出復議決定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于結果不滿意,可以在七天之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復議,上一級的公安機關收到復議申請,要對案情做出分析,在七天之內對給予當事人答復。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立案調查,下一級的公安機關要遵循上一級的決定,撤銷不予立案調查的決定。
3、如果公安上一級公安機關仍然決定不予立案調查,當事人仍然不滿意結果,可以向公安機關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訴訟,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公安機關詢問不予立案的原因,并有權利要求作出書面報告,給予當事人一個合理的解釋。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應該立案調查,但是公安機關依舊堅持原決定的情況,人民檢察院有權利要求公安機關立案調查,公安機關要遵循檢察院的意見,在收到通知的15天之內作出立案決定,并作出書面報告,原件由公安機關自己保管,復印件要交給人民檢察院,并通知當事人立案調查的決定,讓當事人做好立案調查的準備
控訴方自己的權益遭到他人的侵犯,人民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都不予立案調查的,當事人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上訴,只不過這種自我上訴的方法勝訴的概率較低,需要有很多強有力的證據證明他人侵犯了自身的權利,如果證據不明確或者數量較少,很可能被控告的一方會因為證據不足被釋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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