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刑事案件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根據《民訴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刑訴法》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規范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提請抗訴案件的意見》中規定:“申訴人在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應不予受理。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上訴的期限過期后,當事人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請求檢察機關對案件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一十九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擴展資料:
判決書下達之日起十五天內上訴。一方當事人上訴后,一審判決書不能生效,需要等待二審結果。如二審維持原判,按原判決書執行,如重新審理,原判決書失效,需要按照新的判決或裁定執行。
《民訴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法律分析:上訴期過了則判決、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后期只能向人民法院或者檢察院提出申訴。民事案件是在判決書送達后的15天內提起上訴,裁定書送達后的10天內提起上訴。刑事案件是在判決書送達后的10天內提起上訴,裁定書送達后的5天內提起上訴。民事申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按照法律規定,要求人民法院重新進行審理的行為。但申訴僅是一種司法補救措施,僅是一種民主權利,而不是訴訟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刑事案件超過上訴期限未提出上訴的,判決生效。判決生效后,如仍對判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由法院或者檢察院啟動相應的審判監督程序或者抗訴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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