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起訴階段證據不足怎么辦?
審查起訴階段證據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機關來進行補充偵查的。檢察院審查起訴后證據不足會直接釋放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審查后,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
二、審查起訴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么?
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案件的審查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補充偵查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在當代的社會審查起訴階段之所以存在,就是因為檢察院是需要對于公安機關所移送的案件來進行一個證據方面的審查,認為非常充分的情況之下,就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進行公訴的方式來要求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當然在這個過程當中,如果認為不符合法律當中的規定的話,比如說證據不足,可以去退回補充偵查的。
如果刑事案件,法院會認定 證據 不足, 無罪釋放 ;如果是民事案件,法院會駁回原告 訴訟 請求。 刑事訴訟 中的無罪推定原則是證據不足作無罪判決的法理基礎。 《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 犯罪嫌疑人 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法律分析:首先,公安局可以處理這個案子。原認為“證據不足”的輕傷害案件,在公安局調查結束后,應當向當事人雙方發出結案報告書,并可以對雙方進行說服教育,在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各方向公安局提出調解申請,公安局可以據此組織調解結案。這將有助于穩定雙方關系,及時化解沖突。其次,受害者可以提起自訴。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公安機關暫時不能說服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一般輕微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公安機關對輕微傷害案件,經公安機關調查認為不足或者難以查明,或者公安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通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七十一條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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