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對被刑事拘留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經過審查后,認為符合逮捕條件,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在3日以內不宜對是否需要提請逮捕作出決定時,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刑事拘留后,對應予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最遲應在三十七日內由檢察院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對其認為需要逮捕的被拘留人,應在拘留后3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應當自接到提請批準逮捕書的7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批逮的決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 刑事拘留 ,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 批準逮捕 ,如果是流竄作案、結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首先,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逮捕 后的 偵查期限 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對于可能判十年以下 刑罰 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然后,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 證據 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檢察院審查后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檢察院的 公訴 科審查完成后,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即: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最后是到法院。審理是 二審 終審制, 一審 是在法院受理后一個月內開庭審判并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如果被告人、附帶民事 訴訟 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也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 二審程序 。二審的審判時限跟一審的審限是一樣的,也是一個月,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上訴、抗訴,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是二個半月;如果有二審,一般是二至三個月,最長五個月。如果有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退回檢察院的情況,時間還會延長。一個刑事案件,如果不復雜,案情簡單,會在五至六個月審理結束,如果復雜,又多次退回,那審限最長會在二年左右。在實踐中, 超期羈押 的現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羈押的種情況,應當及時聘請 律師 代為 申訴 ,申請 取保候審 等,維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在法院宣判后,用被判刑期減去已經在看守所內被羈期的時間,如果少于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會 減刑 的。如果高于一年,就會在一段時間后按剩余刑期的長短被送到不同的監獄去服刑。在監獄內服刑,符合減刑、 假釋 、 保外就醫 條件的可以申請減刑、假釋、保外就醫。 綜上所述,在公安機關 立案 以后應該立即對案件進行偵查,對于拘留的嫌疑人一般期限不能超過三十七天,在搜集到充分的證據情況下就會將案件移交到檢察院,由檢察院在七天內決定是否對嫌疑人進行批準逮捕,也有不逮捕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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