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輕傷一級賠償標準是多少
輕傷是刑事案件方面的鑒定標準,在主張民事賠償時,
需要另行進行傷殘鑒定,級別從一級到十級,十級是最輕的。
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級傷殘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
二級傷殘則乘以90%,依此類推,九級傷殘乘以20%,十級傷殘乘以10%。
擴展資料:
輕傷一級的標準
1、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0cm以上。
2、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50.0cm2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24.0cm2以上。
3、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4、底骨折伴腦嵴液漏。
5、腦挫(裂)傷;內出血;慢性內血腫;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
6、外傷性腦積水;外傷性內動脈瘤;外傷性腦梗死;外傷性內低壓綜合征。
7、嵴髓損傷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8、嵴髓挫裂傷。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傷殘鑒定
賠償項目如下(沒有具體金額標準)
1、醫療費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予以鑒定。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受害人先后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2、誤工費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于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于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
3、伙食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賠償。
4、護理費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
護理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
5、交通費
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
6、住宿費
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確需候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于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住宿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以住宿費的收據為憑。
7、營養費
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
侵害人探視受害失時攜帶的食品,一般應當視為贈與。
8、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肉體痛苦或身體傷殘、死亡的同時,給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創傷的一種經濟補償方式。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決。
擴展資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
1、根據法律規定,因故意傷害他人造成輕傷一級的,涉嫌故意傷害罪,要根據具體情節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根據過錯責任比例承擔民事賠償,具體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具體規定如下 :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2)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3)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4)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5)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6)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7)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8)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9)第二十六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擴展資料:
司法鑒定輕微傷量刑標準
1、輕微傷不構成刑事案件,沒有刑事責任、只有行政責任(治安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一般輕微傷可以由公安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后不再處罰;若調解不成可處罰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
2、拘留或罰款:
(1)給予雙方治安處罰,應由縣級公安局決定,不是你“提出”不提出的問題。
(2)拘留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如果你是殘疾人或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拘留可以是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3)罰款可以是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嚴重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4)可以既拘留、又罰款,即并罰。
依據是:《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3、立案起訴步驟:寫好起訴狀,帶上身份證、相關證據(是對方打的證據、治療花費的證據等),到法院的立案庭請求立案,然后等到法院通知參加庭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級傷殘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級傷殘則乘以90%,依此類推,九級傷殘乘以20%,十級傷殘乘以10%。
各種賠償項目及計算標準如下:
(一)醫療費
醫療費包括當事人為治療傷疾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藥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容費和后續治療等費用。
(二)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三)護理費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四)交通費
根據當事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以及參與死亡事故處理的死者親屬(不得超過三人)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五)住宿費
當事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從外地到本市處理交通事故,實際發生的住宿費。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
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七)營養費
營養費是指當事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營養費根據當事人傷殘程度參照醫院意見及營養費支出憑證確定。
(八)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當事人傷殘等級,按照當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九)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十)喪葬費
按照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一)被扶養人生活費
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當地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十二)死亡賠償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擴展資料
輕傷一級的標準
1、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0cm以上。
2、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50.0cm2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24.0cm2以上。
3、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4、底骨折伴腦嵴液漏。
5、腦挫(裂)傷;內出血;慢性內血腫;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
6、外傷性腦積水;外傷性內動脈瘤;外傷性腦梗死;外傷性內低壓綜合征。
7、嵴髓損傷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8、嵴髓挫裂傷。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解釋
根據法律規定,因故意傷害他人造成輕傷一級的,涉嫌故意傷害罪,要根據具體情節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根據過錯責任比例承擔民事賠償,具體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具體規定如下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刑事案件的標準是什么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其特征包括:(一)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態(二)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三)案件因果聯系復雜多樣(四)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換言之,只要可能觸犯《刑法》的案件,就屬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利用國家暴力機器打擊犯罪,保護人權的一種具體的司法行為的體現。具體的罪名規定在《刑法分則》當中,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罪等。
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起訴或者審判所依賴的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對立案標準進行了明確。
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第一部分 刑事偵查部門管轄案件
一、放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情節和后果嚴重,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損失財物1000元以上,毀損糧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致數人死亡,直接損失財物一萬元以上,毀壞糧食、棉花1萬斤以上,或者中斷交通、造成財產巨大損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或針對政府機關、水廠、電廠、鐵路、公路、電臺、電視臺以及生產、存放劇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廠、倉庫進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點對特定對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災的,應予立案。
二、決水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故意決開水庫、河流等堤壩,損壞公司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傷亡的。
2、決水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損失財物1千元以上,毀壞糧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決水致死數人,直接損失財物1萬元以上,毀壞糧食、棉花1萬斤以上,或者中斷交通、生產造成巨大損失的。
三、爆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情節、后果嚴重,致人死亡、重傷,或者損失財物千元以上,毀壞糧食等千斤以上。
2、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致數人死亡,直接損失財物萬元以上,毀壞糧食等萬斤以上,或者中斷交通、生產造成巨大損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或針對黨政機關、水廠、電場、鐵路、公路、電臺、電視臺以及生產、存放劇毒、易爆物品的工廠、倉庫進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點對特定對象爆炸行兇,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的。
四、投放危險物質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情節、后果嚴重,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損失財物千元以上,毀壞糧食千斤以上。
2、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致死數人,直接損失財物萬元以上,毀壞糧食萬斤以上,或者中斷交通、生產造成巨大損失的;對公共飲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生命安全的。
五、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 *** 、彈藥、爆炸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 *** 1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 *** 彈的非軍用 *** 1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 *** 2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 *** 10發以上、 *** 鉛彈500發以上或者其他軍用 *** 100發以上的;
4、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手榴彈1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6、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000克以上或者煙火藥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米以上的;
7、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制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0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0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爆炸物的;
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介紹買賣 *** 、彈藥、爆炸物的,以買賣 *** 、彈藥、爆炸物罪的共犯論處。
六、盜竊、搶奪 *** 、彈藥、爆炸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盜竊、搶奪以火藥為動力的發射 *** 彈的非軍用 *** 1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 *** 2支以上的。
2、盜竊、搶用軍用 *** 10發以上、 *** 鉛彈500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 *** 100發以上的。
3、盜竊、搶奪爆炸裝置的。
4、盜竊、搶奪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000克以上或者煙火藥3000克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米的。
5、雖未達到上升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七、盜竊、搶奪危險物質案:
涉嫌盜竊、搶奪危險物質的行為,應予立案。
八、搶劫 *** 、彈藥、爆炸物案:
涉嫌搶劫 *** 、彈藥、爆炸物的,應予立案。
九、搶劫危險物質案:
涉嫌搶劫危險物質的行為,應予立案。
十、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案:
涉嫌走私國家重點保護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予立案。
十一、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應予立案。
十二、故意殺人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故意殺人的;“打砸搶”致人死亡的。
2、殺人致死、重傷的情節和后果嚴重的案件。
3、一次殺死、殺傷數人,或者殺人碎尸的,持 *** 殺人的。
十三、過失致人死亡案:
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應予立案。
十四、故意傷害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流氓傷害他人;行兇報復致人重傷的;“打砸搶”致人傷殘的。(原則上構成輕傷以上)
2、故意傷害他人造成死亡的;連續殘害婦女的。
3、使外賓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物損失較大的;一次殺傷數人的。
4、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氣體或能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化學制劑(如濃硫酸、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傷、致殘或死亡的。
十五、過失致人重傷案:
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的行為,應予立案。
十六、強奸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
2、奸淫幼女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兩人以上輪奸的。
4、持 *** 強奸婦女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十七、強制猥褻、侮辱婦女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
2、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
十八、猥褻兒童案:
涉嫌以性刺激、性滿足為目的,猥褻兒童,情節嚴重的行為,應予立案。
十九、非法拘禁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十、綁架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勒索錢財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人質的。
2、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二十一、拐賣婦女、兒童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拐賣婦女、兒童的。
2、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3、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4、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5、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6、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7、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二十二、誣告陷害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實,并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國家機關告發的。
2、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實,雖不是直接向國家機關告發,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 。
二十三、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手段惡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3、3次以上或者對3人(戶)以上進行非法搜查的。
二十四、非法侵入住宅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強行進入他人住宅,經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毀損、污損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鬧事,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強行侵入并封閉他人住宅,致使他人無法居住的。
5、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十五、破壞選舉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
2、以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
3、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產生不真實的選舉結果或者強行宣布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
4、聚眾沖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會場秩序,使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5、在選舉期間對控告、檢舉在選舉中營私舞弊或者違法亂紀行為的公民,進行壓制、打擊、報復,情節嚴重的。
6、導致鄉鎮(縣)級選舉無法進行或者選舉無效的。
7、實施破壞選舉行為,取得縣(市)級以上領導職務或者人大代表資格的。
二十六、重婚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本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
2、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二十七、拐騙兒童案
涉嫌拐騙兒童的行為,應予立案。
二十八、搶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
2、(1)搶劫公私財物100元以上的。(2)犯罪分子使用藥物麻醉等手段,致人昏迷傷害人身,進行搶劫的。
3、(1)搶劫公私財物1000元以上的。(2)入戶搶劫的。(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4)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6)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樹額巨大的。(7)持 *** 搶劫的。(8)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9)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4、攜帶兇器搶奪的。
二十九、盜竊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2、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的。
3、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的其他發票數量在25份以上的。
4、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5、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6、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7、盜竊金融機構的。
8、盜竊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9、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10、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三十、詐騙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2、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3、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4、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5、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7、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8、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三十一、搶奪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搶奪公私財物。
2、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財物的。
3、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4、一年內搶奪3次以上的。
5、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
三十二、敲詐勒索案
涉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在1000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三十三、妨害公務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2、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性事件中,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4、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十四、招搖撞騙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一貫或多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
2、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形象和威信的。
3、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
4、連續進行招搖撞騙,流竄作案的。
5、結伙招搖撞騙的主犯。
6、造成被騙人精神失常、自殺、重傷等嚴重后果以及政治影響極壞的。
三十五、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一般是指多次或者大量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等。
2、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重要的公文、證件、印章的。
3、造成惡劣政治影響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
4、動機、目的十分惡劣,如出于打擊報復或者誣陷他人的,等等。
三十六、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案
涉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應予立案。
三十七、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案
涉嫌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應予立案。
三十八、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應予立案。
三十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應予立案。
四十、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案
涉嫌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的行為,應予立案。
四十一、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應予立案。
四十二、傳授犯罪方法案
涉嫌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應予立案。
傳授犯罪方法案,一般不另立案,按傳授對象附入同類案件。
四十三、盜竊、侮辱尸體案
涉嫌盜竊、侮辱尸體的行為,應予立案。
四十四、偽證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偽證行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輕罪重判的。
2、偽證行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或者重罪輕判的。
3、偽證行為造成冤、假、錯案的。
4、由于偽證行為,致使他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的。
5、偽證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十五、窩藏、包庇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窩藏、包庇的對象是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如重大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分子。
2、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數較多的。
3、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時間較長,致使犯罪分子長期逍遙法外的。
4、多次(3次以上)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等。
四十六、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案
涉嫌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的行為,應予立案。
四十七、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4、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5、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
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的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人,可先行司法拘留。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四十八、騙取出境證件案
涉嫌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通行證、旅游證、海員證、簽證等出境證件,為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應予立案。
四十九、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案
涉嫌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通行證、旅行證、海員證、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應予立案。
五十、出售出入境證件案
涉嫌出售出入境證件的,應予立案。
五十一、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案
涉嫌采取盜取、拆毀、損壞、改變、移動、掩埋等手段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使其失去原有作用的,應予立案。
五十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冒充軍人騙取政治榮譽、職務待遇或者其他非法利益,造成惡劣影響的。
2、冒充軍人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十三、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
2、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車輛監理印章的。
3、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行駛證、車輛駕駛證3本以上的。
五十四、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
2、盜竊、搶奪武裝部隊車輛監理印章的。
3、盜竊、搶奪武裝部隊車輛行駛證、車輛駕駛證3本以上的。
問題問的太大,基本標準是行為觸犯刑律,構成犯罪。
刑事案件中重傷賠償標準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損失包括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等
你好,主要看你的損失有多少,損失包括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等
具體看對方主張的數額是否符合法定標準,提交的證據是否符合三性
刑事附帶民事
相關推薦:
損害賠償調解憑證(交通事故調解書的概念及作用有什么)
農村山場怎么賠償(安徽旌德縣拆遷農民怎么補償)
刑事涉案財物退回(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財產返還)
單方面解除誰賠償(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刑事賠償執行依據(刑事案件判決以后賠償怎么執行)